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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被偷录 可否作证据

 神州国土 2013-10-18
聊天被偷录
   可否作证据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的房先生和李先生夫妇是好朋友。李先生夫妇在离婚过程中,因为财产问题产生纠葛。一日,李妻说自己因为离婚一事心情不爽,约房先生去茶楼聊天,作为好友,房先生便如约来到茶楼。聊天过程中,李妻诉说了自己与李先生的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也诉说了自己的委屈。房先生对李妻进行了劝解,希望他们夫妻重归于好。

  房先生本是好意,可突然有一天,他得到消息,因为聊天内容涉及房产问题,李妻将那天的聊天内容录了音,并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向法庭作了出示,只是为了能多分得房产。

  房先生一下子郁闷了。他说他与李妻谈话本是善意的,是从劝和的角度出发的,可万没想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谈话内容被录音并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他说,如果需要,他愿意光明正大地出庭作证,而不是这样被偷偷摸摸地录音,这不但让他自己难于接受,更使他与李先生的友情受到了影响。他问,这样偷录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李妻这样偷偷录音到底违不违法,是否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就此问题,本报记者咨询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康伟律师。康律师通过分析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是指以欺诈、胁迫、利诱、贿赂、窃听或其他侵犯个人隐私的偷录、偷拍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因这些手段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李女士并不是以欺诈、胁迫、利诱、贿赂、窃听或其他侵犯个人隐私的偷录、偷拍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只是把两人谈话录音作为李女士离婚分割房产的证据,其行为并不违法,也没有侵犯房先生的隐私权。

  由于私自录音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采取违反法律的规定取得的录音证据都是可以当做证据采用的。当然,私自录制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本身证明力的大小还是取决于其录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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