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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韶关:公司网站网页内容可作证

 神州国土 2013-10-19
韶关:公司网站网页内容可作证
认定涉案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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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韶关10月18日电  今天,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该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首次通过上网进入某货运公司网站查明事实,并将下载的网页内容作为定案依据,判决该公司赔偿托运人孔某货款3275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韶关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1年11月2日,孔某委托韶关市南郊某货运公司从广州承运服装至始兴县,该公司出具的《??货物运单》载明服装件数54件、运费430元。但未载明承运人单位全称,亦未加盖印章。同月5日,孔某到该公司住所地提货时,实收服装51件。孔某因此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同月14日,双方经协商确认货运公司遗失孔某服装3件,总价值6550元。该公司提出只能先赔一半,其余在以后的运费中扣除。并要求孔某在一份打印好的收据上签名,如不签名则不予赔偿。孔某迫于无奈只好在收据上签名,同时该公司的顾某也在代办人处签名。该收据内容如下:因??零担货运11月2日承运的衣物……不慎丢失3件,货物总价值6550元;经双方协商一次性赔款现金3275元,其余3275元在以后的运费中按7.5折优惠扣除,但发货方必须按??公司要求购买保险。之后该公司赔偿了孔某3275元。由于孔某不断听到该公司丢失客户货物的事,因此不敢再委托该公司运输货物,遂于今年2月向韶关市浈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付剩余赔偿款项。

    法院受理该案后,派员到某货运公司住所地通知应诉时,该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法院依法留置送达。开庭审理时,该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向工商管理部门调查,了解到零担货运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市区北江路,经营者为肖某。某货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为韶关市南郊六公里光彩路,法定代表人为肖某。孔某告的是某货运公司,而货运公司打印好要孔某签名的收据中出现的是零担货运和某公司。

    为弄清事实真相,搞清楚某货运公司是否为孔某衣物的承运人,法院根据货运单上的网址,上网进入某货运公司网站查看,结果发现在该公司网站“公司简介”网页上的客服热线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与孔某向法院提供的《??货物运单》记载的业务联系电话一致。在介绍其网点的网页上,显示顾某为该公司办事处经理,肖某为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据此,法院认定该公司为孔某衣物的承运人,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孔某要求某货运公司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遂判令该公司赔偿孔某货款3275元。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汪次安  罗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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