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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公积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啸海楼 2013-10-21

谁是公积金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傅蔚冈 今天 09:17

近日,杭州、徐州、合肥等城市公积金余额告急,导致居民公积金贷款“额度紧张”。另一方面,不少城市却纷纷将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以济南为例,2010年济南市成为山东省首批获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试点城市,按照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计划,2013年将发放9.1亿元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但数据却显示,今年1-8月份公积金结余金额仅为9亿元。

为什么在余额告急的同时却又将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用于保障房建设?要回答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追问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公积金到底属于谁?受益者又是谁?如果公积金属于缴纳个人的资产,那么公积金中心将“闲散资金”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就属于侵犯缴纳人的财产;相反,如果公积金是属于政府的资产,那就意味着政府有权动用公积金中心的“闲散资金”,并不需要经过所有人的同意。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同时,第三条明确指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并不归属于公积金管理中心。这就像我们把钱存入银行,银行账户上的钱还是属于自己,只不过储蓄是个人自由,而公积金则是政府强制在职员工存入银行——这是一种强制储蓄。我们把钱存入银行是为了让资金有一个基本的资金安全和相对稳定的收益,那么个人的公积金能够获得什么样的收益?

从明面来看,公积金最大的收益就是更低的房贷利息。按照最新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4.50%,五年以下的贷款利率为4.0%;而同期商业房贷基准利率5年期以下为6.4%,5年期以上为6.55%。那么中间2.05%的利差就是公积金贷款的收益。

单从这里看,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比较划算的买卖。但如果考虑下成本,那么公积金贷款就不是一个挣钱的买卖。按照目前的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缴存资金的利率为0.35%,而上年结转的余额则为2.6%。但是如果把等额的资金存入银行,那么结果完全不同。按照最新的基准存款利率,一年期零存整取的利率为2.85%,而五年期的存款利率为4.75%。把等额的资金从银行搬家到公积金账户,一年期利差损失为2.5%,五年期的利差损视为2.15%。换句话说,相比较商业贷款,你从公积金贷款获得的收益是2.05%;但是你损失的利差则至少超过了2.15%。一增一减,个人至少损失了0.1%的收益。

0.1%看起来是个小数目,但如果考虑到庞大的住房公积金结存余额,那么数目就会相当惊人。2012年底,北京和上海公布当地的公积金结余资金量分别为1877亿元和1608亿元,那么0.1%的损失是多少?至少是1.877亿和1.608亿元。一年的损失就这么多,那么10年下来又有多大?如果在全国范围内,那么数据会更为惊人。

当然,公积金制度并不是没有受益者。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受益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如前所述,个人每年至少损失了0.1%的利息收入,但这笔钱并不是真的消失,只不过是从个人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已。管理条例的30条同时还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换句话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费者用自己的资金养了一个比一般事业单位更为昂贵的机构。需要指出的是,这个规定和《物权法》中“孳息归属”的原则相抵触,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所有的孳息归属都应该属于所有权人。

那些与公积金缴纳和存贷环节上的相关机构也是公积金制度的受益者。以商业银行为例,目前接受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它们享有接受公积金低息存款的特权。目前公积金存在银行的年利率是2.6%,而银行利用公积金存款对外发放商业贷款,贷款利率一般高于7%,换句话说,银行在公积金项目上的盈利空间约为4%。更要命的是,商业银行每年还要向公积金中心收取手续费,包括归集手续费和贷款手续费,据统计每年总额在50亿元以上。

如果你知道公积金制度的受益者并不是属于个人缴存者,而是归于公积金管理中心,那么你还愿意缴纳公积金吗?

(责任编辑:余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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