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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基金该咋使用

 神州国土 2013-10-21
住房维修基金该咋使用

  本报记者 张乔

  省会的王先生原来有一套住房,其在购买这套住房时,曾缴纳过房屋维修基金6000余元。后来女儿出生,王先生觉得住房太小,遂卖掉该套房,又在东二环附近购买了一套大的住房,按规定还得缴纳不菲的房屋维修基金。王先生问,第一套住房缴纳的住房维修基金能否顺延到新的住房。

  李先生在省会购买了一套住房,并缴纳了不菲的住房维修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电梯开始出现故障,他与业主们一起找到物业公司要求维修。物业公司称,设备维修期已过,维修费用应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物业公司不该承担。双方为此争执不休,电梯“带病”运行,业主们提心吊胆。李先生来信问,这住房维修基金在什么情况下,应该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使用。

  就以上两个问题,本报记者请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王少龙律师做了解答。

  对于第一个问题,王律师介绍称,所谓的住房维修基金,其正式名称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可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根据住房买卖合同,与所购买住房密切相关的资金,不可将在一套住房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顺延到下一套住房。王先生可在出卖第一套住房时,协商由买受人缴纳该套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就第二个问题,王律师介绍称,根据《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4、维修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由市、县房产部门组织代修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安排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维修应急施工队进行紧急维修施工,组织协调解决维修中的有关事宜。维修费用在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项目维修资料应予保存。

  李先生居住的楼房出现了电梯安全问题,由于电梯属于住宅公共设施,电梯出现故障涉及到人身安全属于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电梯设备进行维修,应按照以上程序列支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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