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企业可以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注释,判断自己其所从事的应税服务范围是否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同时企业可以参考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予以判断。对于综合类企业,其部分业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则该类纳税人必须办理国税税务登记,同时将其列入应税服务的项目进行独立核算,其他项目仍按原管理方式进行。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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