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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明)李東陽等纂-●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悟道参禅学习 2013-10-23
   律例十三【工律】

  營造

  擅造作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計所役人雇工錢、坐贓論

  ○若非法營造、及非時起差人工營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不在此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財物、及人工多少不實者、笞五十。若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計所損物價、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

  虛費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類、虛費工力、而不堪用者、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毀壞、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以過失殺人論。工匠提調官、各以所由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疋麤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其應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一各處軍器局、造作各項軍器不如法者、將管局委官、參問降級。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衛掌印官、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已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追物還官

  ○局官、并覆實官吏、知情符同者、與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處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盤軍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報者、不論官旗軍人、俱以監守自盜論。贓重者、照侵欺倉庫錢糧事例擬斷。衛所官三年不行造冊、致誤奏繳者、降一級。各該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誤事、參究治罪

  帶造(土商)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已物料、輒於官局帶造(土商)疋者、杖六十。(土商)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織造違禁龍鳳文(土商)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鳳文紵絲紗羅貨賣者、仗一百、(土商)疋入官

  ○機戶、及桃花挽花工匠、同罪。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過限

  凡各處額造常課(土商)疋、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

  修理倉庫

  凡各處公廨、倉庫、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損壞、當該官吏、隨即移文有司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而損壞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償所損之物。若巳移文有司而失誤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河防

  盜決河防

  凡盜決河防者、杖一百。盜決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毀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沒田禾計物價重者、坐贓論。因而殺傷人者、各減鬥殺傷罪一等

  ○若故決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決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贓重者、准竊盜論免剌。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一凡故決盜決山東南旺湖、沛縣昭陽湖、屬山湖、安山積水湖、揚州高寶湖、淮安高家堰、柳浦灣、及徐邳上下濱河一帶、各隄岸、并阻絕山東泰山等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之人、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其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泄水利、串同取財、犯該徒罪以上、亦照前問遣一河南等處地方、盜決及故決隄防、毀害人家、漂失財物、淹沒田禾、犯該徒罪以上、為首者、若係旗舍餘丁民人、俱發附近充軍。係軍、調發邊衛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毀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渰沒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壞隄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論

  一凡運河一帶、用強包攬閘夫溜夫二名之上、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俱問罪。旗軍、發邊衛、民併軍丁夫等、發附近、各充軍。攬當一名、不曾用強生事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復舊。其穿墻而出穢污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一京城內外街道、若有作踐、掘成坑坎、淤塞溝渠、蓋房侵占、或傍城使車、撒放牲口、損壞城腳、及大明門前御道碁盤、并護門柵欄、正陽門外

  御橋南北、本門月城、將軍樓、觀音堂、關王廟等處、作踐損壞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東西公生門、朝房、官吏人等、或帶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貨櫃、開設卜肆、停放馬騾、取土作坯、撒穢等項作踐、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點視修理、務要堅完平坦、若損壞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條例申明頒布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凡問刑衙門、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應抵死外。其餘俱問發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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