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文件 河北省司法厅 冀价经费字[2002]第37号 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业健康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在履行服务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25号]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待国家正式标准下达后按其正式标准执行。 附: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司法厅 二OO二年十一月五日 主题词:律师服务 临时 收费 标准 抄报:国家计委、司法部 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临时) 一、办理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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