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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2012年8月28日)

 戈壁之家 2013-10-23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

(2012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广播电视从业人员钻研业务、制作播出精品节目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节目制作和播出。
  第三条 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分设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和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按年度评审、颁奖,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 金鹿奖设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两个分项奖,各分项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对两个分项奖评奖结果按申报单位进行统计排序,前六名获金鹿综合奖。
  第五条 金帆奖设电视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电视节目音频制作技术质量奖、电视节目视频图形制作技术质量奖、电视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等四个分项奖,各分项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对四个分项奖评奖结果按申报单位进行统计排序,前六名获金帆综合奖。
  第六条 广播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获奖情况记入主要完成人的档案,可作为日后考核晋级、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各级广播电视(总)台或广播电台、电视台应按照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当年的通知要求和金帆奖、金鹿奖申报要求,直接或经推荐部门推荐后向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申报。
  第八条 直接申报单位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总)台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海峡之声广播电台。
  第九条 推荐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局。
  第十条 金鹿奖申报要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申报要求》(附件一)。
  第十一条 金帆奖申报要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奖(金帆奖)申报要求》(附件二)。
  第十二条 金鹿奖由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广电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广播专业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金帆奖由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委托广电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电视专业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审批与奖励  

  第十四条 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发文公示,并发布于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网站(www.chinasarft.gov.cn),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后,由总局正式颁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广电总局为获一等奖的节目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杯、奖状和证书,为获二、三等奖的节目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状和证书。奖金由所在单位自行发放,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罚则

  第十六条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节目有异议的可向广电总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总局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将收到的意见通知相关推荐部门和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如发现获奖节目存在弄虚作假,经查明属实,即撤销相关奖励,并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单位一至三年内参加评奖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等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1996年颁布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319号)、2002年颁布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广发技字〔2002〕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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