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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

 联合全文 2013-10-23

石家庄市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通告

2011-12-06 16:28:16   来源:河北公安交管网   评论:1 点击:3823

核心提示: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缓解交通压力,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结合本市实际,通告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缓解交通压力,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石家庄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局)对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挥政府部门职责,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强化节能和环保意识,与有关部门定期、联合开展“无车日”活动,积极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

市区各单位要认真落实“错时上下班”的有关规定,削减高峰时段交通总量,均衡交通流,确保市区交通的有序畅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适时采取临时禁止机动车左转、右转,或规定某一路段禁止通行、单向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保障市区道路的安全、畅通和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适时针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拼装、改装)机动车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定期排查、整治交通事故黑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二、禁止、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车型、时间、路段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

1、驾驶外埠(石家庄市及所辖县、市以外)重型、中型货车途经我市时,须绕行石环路、石黄高速、石太高速、青银高速、绕城高速等二环路以外其它道路,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

2、石环路辅路通车后,55吨(含)以上重型货车通行石环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3、7:00至21:00,重型、中型货车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4、昼夜禁止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在二环路(含)以内高架桥上行驶(南二环跨京广铁路桥和北二环运河桥除外)。

5、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路段禁止重型、中型货车通行:天山大街(307国道-珠江大道)、昆仑大街(307国道-珠江大道)、秦岭大街(307国道-珠江大道)、黄河大道(天山大街-秦岭大街)、长江大道;天桂街、燕山大街、泰山大街禁止重型、中型货车从307国道驶入。

(二)载型汽车和轻型、微型货车

7:00至12:00、14:00至19:00,6座(含)以上的载客汽车(公共交通车辆及长途客运车辆除外)及轻型、微型货车,在下列路段限制通行:

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三)电动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摩托车

1、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外(或居住地在二环路以外车辆所有人)的电动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2、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内(或居住地在二环路以内车辆所有人)的电动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禁止在二环路以内下列30条道路通行:

中山路、和平路、裕华路(向西至苑东街)、槐安路、新华路(西二环至中华大街)、自强路、槐北路、槐中路、工农路、合作路、兴凯路、东岗路、友谊大街、师范街、红旗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站前街、新石北路、平安大街、建设大街、胜利大街(和平路以北)、青园街、东大街、富强大街、广安大街、西大街、育才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

3、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外的摩托车,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内的摩托车,7:00至20:00禁止在二环路以内下列路段通行: 

中山路、裕华路、和平路、槐安路、友谊大街、维明街、中华大街、平安大街、建设大街、体育大街、建华大街。

4、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路段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通行:昆仑大街(307国道-湘江大道)、秦岭大街(307国道-湘江大道)、黄河大道(天山大街-秦岭大街);天桂街、燕山大街、泰山大街禁止拖拉机、三轮汽车从307国道驶入。

5、石环路辅路通车后,以上车型通行石环辅路,禁止进入主路行驶。

(四)长途客运汽车

驾驶长途客运汽车进入市区或开辟、调整长途汽车行驶路线、站点的,在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听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指定路线进入指定的客运停车场(站),不准在市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未经批准,任何长途客运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区道路上乱设站点。

(五)拉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车

    驾驶轮式专用机械车从事拉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的车辆,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六)通行证办理

为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转,对运送煤炭、肉蛋奶菜、鲜活产品等生产、生活必需品和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内的重型、中型货车(7:00-9:00、17:30-19:30除外),以及登记注册在二环路以内的其它禁行、限行车辆,确需通行禁行、限行路段的,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持相关手续(机动车行驶证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个人居住地证明)到市公安交管局一站式服务大厅(地址:中华南大街476号,电话:0311-85858148)登记备案后,免费办理市区通行证,并随车携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时间、路段

(一)市区所有道路禁止客运人力三轮车通行。

(二)驾驶居住地在二环路以外车辆所有人的人力三轮车,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通行。

(三)驾驶居住地在二环路以内车辆所有人的人力三轮车,7:00至20:00在下列路段禁止通行:

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维明街(槐安路至新华路)、裕华路(苑东街至体育大街)、中华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到和平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和平路(体育大街至友谊大街)、新华路(友谊大街以东)。

禁止驾驶人力三轮车在中山路(中华大街至体育大街)横穿。

(四)驾驭畜力车昼夜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通行。

四、市区单向行驶的路段

(一)下列路段只准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

大厂街、原中华大街(兴凯路至宁安路)、黎明街(民族路至新华路)、道岔街(永安路以北)、建设大街(华新路至义堂三岔口)。

(二)下列路段只准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

青年街(新华路至民族路)、北合街、胜利北大街(7:00-20:00,义堂三岔口至华新路)、翟营大街(东岗路至塔南路)。

(三)下列路段只准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

宁安路(原中华大街至中华大街)、自强路(站前街以东)、正东路(建设大街至平安大街)。

(四)下列路段只准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

民族路(中华大街至黎明街) 、永安路(站前街以东)、华新路(胜利大街至建设大街)、圆明路(建设大街至平安大街)。

五、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使用警报器的区域和路段

(一)二环路以内区域和二环路以外的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党政军机关驻地以及其它设置禁鸣交通标志的路段,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使用警报器。

(二)21:00至次日7:00,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只准使用标志灯具,不准使用警报器。

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维明街(裕华路至新华路)、自强路(中华大街至师范街)、青园街(谈南路至槐安路)昼夜禁止使用警报器。

六、城市公交车、通勤车、出租车和外地旅游车的管理

(一)驾驶城市公交车须靠近路边,顺序、单排进出公交停靠站点,禁止双排停车或斜向、横向停车;不得在公交停靠站点外停车,上下乘客。

在设有公交专用道的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占用其它社会车道;公交双层客车在中山路(体育大街-大经街)可以驶入同方向中间车道行驶。
中山路、裕华路(7:00至21:00),建设大街、中华大街(7:00-9:00、17:30-20:00)的公交专用道,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通勤车、校车、外地旅游客车可借道行驶外,其它车辆在上述时段严禁驶入。

在设有“公交优先”车道的路段,其它社会车辆要注意避让城市公交车,确保其优先、安全通行。

在其它路段,驾驶城市公交车要靠道路右侧行驶,不准占用内侧机动车道通行或超越前方正常通行的车辆。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勤车的通行路线及停靠站点须经市公安交管局审核同意,不准在道路上随意通行和乱设站点。

(三)在市区设有落客点的路段,驾驶出租汽车要在落客点停车,即上即下,不准停车候客。禁止出租汽车在公交站点停车候客、上下乘客。

在其它道路上,驾驶空载出租车要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临时停车,从右侧上下乘客。严禁压速行驶、逆向揽客、随意掉头,并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四)对外地来我市旅游观光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市区限行、禁行路段;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

七、校车管理

在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的基础上,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借助社会力量,逐步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校车发展和管理模式,为广大中小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同时,督促学校加强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校车及驾驶人备案制度。

学校、幼儿园购置、租用客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幼儿的,须向市公安交管局备案,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齐相关证件,喷涂统一标识。禁止使用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八、教练车、考试车管理

(一)在市区道路上从事机动车驾驶技能的教学活动,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教练车,并须经市公安交管局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7:00-9:00,17:00-19:00禁止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根据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市公安交管局将适时对训练、考试路段向社会公告。

(二)学员驾驶教练车在指定路段学习驾驶技能时要谨慎驾驶,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事故责任。

(三)通过上述路段的其它车辆和行人要注意避让正在进行考试的专用车辆,确保交通安全。

九、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的公路运输

石家庄市市区二环路(含)以内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须按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到目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证》,严格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拉送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禁止进入二环路以内行驶。

 十、其它通行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载运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应当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它方式封盖严密,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二)在道路的同方向划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除公交专用(优先)车道外的最右侧车道行驶。以上车辆在不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时,允许借道超车,但超车后应立即返回原车道,不得压速行驶。

(三)驾驶摩托车在允许通行的路段行驶时,要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车道靠右侧通行,确保行车安全。

(四)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车辆,须在非机动车道靠左侧行驶,并注意避让自行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五)各类机动车通过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时,须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确保学生优先、安全通行。

(六)在划有禁停区标线的路段,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时,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在禁停区外,不准占压禁停区停车等候。

(七)市公安交管局根据道路设计速度、道路性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限速的规定,适时在道路上安装限速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十一、严禁各种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未经市公安交管局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和施划占道停车方位线。沿街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在本单位院内设置收费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经营性停车场(楼)。

在设有道路停车场(点)和施划有停车方位线的路段,机动车驾驶人要严格按照停车方位线和停车方向停车,做到停车入位、摆放整齐。

十二、相关事项规定

(一)沿街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维护门前道路交通秩序;需占用道路进行商业活动或组织大型活动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的,应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

(二)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专用车队在市区道路上展游时,须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组织人员及车辆占用市区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秩序。

(四)对驻军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抄告制度”,并要求反馈处理结果。

(五)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礼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确保其优先通行。

(六)实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制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首先须自行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对财产损失在2000元以下、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的,由各方填写《现场记录书》,到各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报警,由执勤民警或者事故处理民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约定到保险理赔服务点办理理赔手续;财产损失超过2000元的,由保险理赔服务点驻点民警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现场记录书》等相关证据,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七)市区主要道路已安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市公安交管局各执勤执法单位均可受理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本市车辆在异地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异议的,须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核实。

(八)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社会风气,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交通志愿活动。交通志愿者可到辖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报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和用品。

十三、欢迎公民举报和监督

鼓励广大市民对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破坏、盗窃交通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举报损坏、破坏、盗窃交通设施及配套设施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奖励;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向社会曝光,公开处理。

同时,接受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执勤交通警察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努力维护公安交警队伍廉洁高效、执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举报、监督电话:0311-83836991)。

十四、本《通告》有效期自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始至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市公安交管局将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的变化,对通行规定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本《通告》由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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