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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明确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认定原则

 孙新琦律师 2013-10-25
四部门联合出台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指导意见
重点明确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认定原则
强迫幼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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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 (记者  张先明)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三版)。

    《意见》共34条,属于指导办案的规范性文件,以“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为指导思想,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原则。《意见》突出体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力度等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意见》所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

    为严厉惩处性侵害幼女行为,针对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后,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意见》第19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针对实践中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为诱饵或者交换条件,对幼女进行奸淫的案件,《意见》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第20条明确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针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等犯罪,《意见》第26条要求从重处罚。也即只要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的对象中包括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的,则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引诱幼女卖淫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预防和惩治性侵害犯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意见》既是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果断亮剑,也是为未成年人撑起的一顶坚实的法律保护伞。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萍以及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薛春喜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媒体记者关注的话题进行了交流。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办案,震慑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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