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5.1.17 漏气、漏油、漏水、漏电 10.2连接件密封性 M<1000≥104≥130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8%。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推动营运客车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规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行为,为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资质评定和核定运价提供依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产业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国产和进口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车生产企业自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凡产品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核准的汽车产品公告的企业,对现销售及拟投放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均可自愿申请客车等级评定。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交通部负责国产或进口高级客车的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第七条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核发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应当对照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高级和中级客车的等级特别是一些关键的设施设备进行核验,并要对在用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进行年度复核。 第八条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作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从事以下工作: 第十条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高级客车的,应向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第十一条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第十二条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收到客车生产企业的高级客车评级的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高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在报经交通部同意后,在3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根据核实情况及实车核测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报交通部。交通部核准同意后,每隔4个月拟文以《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高级客车初评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组织的现场查看和实测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五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本行政区域内客车生产企业的中级客车评级申请文件后,应当在3日内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初审,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中级客车条件的,应书面通知客车生产企业。初审合格的,应当在30日内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如果现场查看和实测的结果与客车生产企业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以实测结果为准,并以书面文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于专家现场查看和实测结果符合中级客车技术要求的,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隔4个月拟文以《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形式对外发布。对不符合条件未通过中级客车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中级客车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汽车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十八条现场查看和实测工作应当按照部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及《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后的车型等级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车辆年度审验,对在用营运客车等级进行年度复核,对营运客车车内服务装备是否改动、是否有效及所贴统一标识是否与其等级相符进行核查,对于运输企业擅自变更配置或改装导致客车低于原定车型等级要求时,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将其降低至相邻等级,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 第二十一条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学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客车生产厂家对高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复核;对中级客车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此标准以国家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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