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的依据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
张晋武在《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4期撰文指出,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实践角度讲,政府职能的依据都职能是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时全体公民或多数人的整体利益和普遍利益。它源自个人利益,又超越和独立于个人利益,包含了对公民的福祉、人格、尊严、自由、权利及人们之间平等的承认和尊重,具有非营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合理性、正当性、公平性的特点。公共利益不同于私人利益,也不同于群体利益。所谓群体是指基于一定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其利益和价值取向具有明显和很强的特殊性和偏私性。公共利益也是国家或政府存在的唯一正当性、必要性基础。按照社会契约论观点,人民曾经生活在没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状态中,人民的活动受理性的自然法支配,彼此相互为敌。由于这种自然状态缺少一个公正强有力的维护每个人的权利、利益及满足人们共同需要的裁判者而有许多的不便,于是人们通过相互订立契约,把部分自然权利让渡给社会,从而产生了国家和政府。由此而言,政府本来就是公共利益诉求的产物,维护和增进共公利益是政府的天职,从而也使厘定政府职能内容及其界限的唯一标准和最终依据。在真实世界和现实的政府职能实践中,无论是着眼市场失灵缺陷,为了促进效率与发展而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者旨在保障公平与稳定而又政府提供公共物品;还是为了避免政府失灵的弊端而在政府特定规制下将某些公共物品的供应交由私人或市场机制解决,都是由于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必要选择,都是正当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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