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2日发
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市政函[2007]7号)的要求,,经我校2007年3月1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起,职工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的对象:学校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职工月补贴额(元)=[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
×补贴系数]÷12
三、热价标准:按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补贴系数:在职和退休职工为75% ,离休职工为85%。
五、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精神,我校职工采暖费补贴的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标准见下表:
职工采暖费补贴的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行 政 职 务 |
正校级 |
副校级 |
正处级 |
副处级 |
科级(含一般职工) |
技 术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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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 |
|
副高 |
中初级 |
住房面积标准 |
150 |
140 |
120 |
110 |
80 |
六、采暖费补贴的发放:按采暖费补贴数额,自2007年1月起,在工资中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七、采暖费的管理
1、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2、享受采暖费补贴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变化时,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数额,从变化的下月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
3、青年教师公寓和1号楼的采暖费由学校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单身教工(含住户)在此居住期间,学校按标准发放月采暖费补贴。单身教工(含住户)各自承担房屋的应缴采暖费,单身教工根据房屋居住的定编人数,住户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均按12个月平均计算,从单身教工(含住户)的月工资中扣除。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九、凡之前与本规定相悖的有关规定,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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