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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

 日月明书馆 2013-10-26

 

2007312日发

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市政函[2007]7号)的要求,,经我校2007310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自20071月起,职工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发放的对象:学校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二、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职工月补贴额(元)=[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

×补贴系数]÷12

三、热价标准:按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四、补贴系数:在职和退休职工为75% ,离休职工为85%

五、住房面积标准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精神,我校职工采暖费补贴的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标准见下表:

职工采暖费补贴的住房面积(建筑面积)标准 单位:平方米

行 政 职 务

正校级

副校级

正处级

副处级

科级(含一般职工)

技 术 职 称

 

正高

 

副高

中初级

住房面积标准

150

140

120

110

80

六、采暖费补贴的发放:按采暖费补贴数额,自20071月起,在工资中按月发给职工个人。

七、采暖费的管理

1、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2、享受采暖费补贴人员,住房面积标准变化时,重新计算采暖费补贴数额,从变化的下月起执行新的补贴标准。

3、青年教师公寓和1号楼的采暖费由学校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单身教工(含住户)在此居住期间,学校按标准发放月采暖费补贴。单身教工(含住户)各自承担房屋应缴采暖费,单身教工根据房屋居住的定编人数,住户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均按12个月平均计算,从单身教工(含住户)的月工资中扣除。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九、凡之前与本规定相悖的有关规定,按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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