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这是我最近处理的一个交通事故索赔案件,
有着疑难性和复杂性,
疑难和负责之处在于,
当事人构成了多个伤残等级。当事人开始很不解:怎么伤残等级还有多个?我回答:有的。
那赔偿怎么算?当事人继续疑惑。
我说多个伤残等级就牵涉出了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
赔
偿标准附件指数。
附件指数是什么?当事人越来越糊涂了。
无奈,
我最终只能放弃对他的解
释,并写作此文。以供各位遇到类似案件情况的人明晓。
[
案情
]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10
年
1
月
4
日
17
时
50
分左右,
陈某驾驶的车号为苏
EB4990
的重型普通货车在苏同
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苏沪高速出口往南
300
米路段时,
将由西向东穿越马路行走的王某撞
到,
致使王某倒地受伤,
经苏州九龙医院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伴右肺挫伤、
右侧液气胸、
右趾骨下支骨折、
右颞部及左额顶部头皮下血肿、
全身软组织挫伤,
后原告住院手术治疗多
日。
事故经苏州市交警支队吴中大队处理,
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
陈某与王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0
年
7
月
2
日,陈某伤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
头部损伤后遗有视物复视评为十级伤残,
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
同时需要伤后
误工期
120
天,营养期
30
天,护理期
60
天,一人护理。
王某伤后在九龙医院住院治疗38天,支出医疗费
21938.29
元。吴中区公安局交通巡
逻警察大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
王某其脾破裂伤残程度为八级,
其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
其结肠破裂修补伤残程度为十
级。
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保险金额为
11.2
万元,保险期
间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零时至
2010
年
4
月
19
日二十四时止。
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受伤后造成的损失。
[
审判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无
异议,予以采信,因王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非机动车、
行人负事
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方
30
%至
40
%的赔偿责任。故王某主张在交强险外陈某按
70
%的责任赔偿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
评析
]
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
凡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GB18667-2002
)
》
,
1992
年公安部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A35-1992
)
》同时
废止。至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