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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创建管理规程

 zyp图书馆 2013-10-29
江苏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创建管理规程
作者:生态办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7日 点击数: 337
江苏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创建管理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省级生态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管理,指导创建地区注重质量、提高效率,注重平时、着眼长远,夯实工作基础,稳步提升水平,为又好又快地通过国家考核打下坚实基础,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江苏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市县”),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江苏省省级生态市、县(市、区)建设指标》,由省环保厅命名的市、县(市、区)。
第三条  省级生态市县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决策部署,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条  省环保厅鼓励地方开展省级生态市县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坚持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重在建设,注重实效的原则。
对积极开展省级生态市县创建,达到省级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市、区),省环保厅授予省级生态市县称号。
第二章 申报和规划
第五条  符合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申报创建省级生态市县。
第六条  开展省级生态市县创建的地方(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家生态市县建设规划时,应当增加省级生态市县创建的时限要求,已经颁布实施的除外。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规划,制定生态市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于次年3月1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环保厅。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八条  技术评估,是由省环保厅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照省级生态县(市、区)建设指标和要求,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暗访暗查等形式,对创建地区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实事求是肯定成绩,重点查找薄弱环节,形成评估意见,督促地方政府开展整改,为考核验收打好基础。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厅申请省级创建技术评估:
(一)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区)各项标准。
第十条  创建地区申请技术评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估申请书;
(二)国家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
(三)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省级生态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五)地方近三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收到申请后,省环保厅委托省辖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预审意见。省环保厅在1个月内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发现创建地区未达到省级标准有关要求的,暂缓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评估前,省环保厅组织对申请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污染源情况进行暗查,形成工作报告,作为技术评估的重要参考。发现重大问题的,暂缓技术评估。
第十三条  对申请符合要求、初步审查和暗查无明显问题的地区,省环保厅将于2个月内开展技术评估。
技术评估组由省环保厅相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不多于8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天。其中,资料审核不少于1天。
第十四条  技术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工作汇报。听取地方政府创建工作汇报,观看创建工作专题片和技术资料片。
(二)审核资料台帐。审核创建基本条件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检查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三)开展现场检查。内容包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防治、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镇垃圾转运体系建设、乡镇医疗废弃物管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村庄环境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生态保护建设与修复、环境信访调处、镇村环保工作机构等农村环保体制机制建设及生态创建宣传教育等情况。主要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路线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四)集中汇总情况。全面汇总情况,形成技术评估意见。意见不作定性结论,重点突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五)反馈评估意见。召开技术评估通报会,向地方政府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  省环保厅将在技术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正式拟文向地方政府函告具体整改建议。创建地区要对照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抓紧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创建地区要提交整改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厅。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考核验收,主要由省环保厅组成考核组,根据省级生态市、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暗访暗查、整改核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地方政府创建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考核,考察特色亮点,继续查找不足,形成考核意见,指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做好巩固、完善和提高工作,为国家考核验收做好准备。
第十七条  技术评估合格,且整改要求基本落实到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环保厅申请考核验收。 
县(市、区)申请考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核验收申请书;
(二)技术评估整改工作报告;
(三)国家生态县(市、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四)省辖市环保局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环保厅申请省级创建考核验收:
(一)生态市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二)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市各项标准。
省辖市申请考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考核验收申请书;
(二)国家生态市建设规划及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三)生态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四)省级生态市创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五)地方近三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后,委托省辖市环保局对整改报告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提交推荐意见。发现整改工作存在明显问题的,暂缓考核验收。
省环保厅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后,委托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提交预审意见。预审不合格的,暂缓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考核验收前,省环保厅组织对申请地区环境基础设施和重点污染源进行暗查,形成工作报告,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暗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暂缓考核验收。
第二十一条  考核验收前,省环保厅将对创建地区环境信访问题进行整理,并将部分突出环境问题反馈地方政府整改。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暂缓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考核验收前,省环保厅生态处将征询并汇总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对创建地区环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此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主要包括:
(一)法规处提供的年度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二)总量处提供的近三年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县区减排情况由省辖市环保局提供);
(三)大气办提供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四)流域处提供的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五)监测处提供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
(六)环监局或区域环保督查中心提供的重点污染源检查及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信访办提供的年度环境信访举报情况;
(八)监测中心提供的近三年整体环境质量(重点点位断面)变化、生态环境质量指数及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情况;
(九)宣教中心提供的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重大环境违法事件情况;
(十)固管中心提供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情况;
(十一)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生态环境监控指数情况及重点源在线监控联网、运行情况;
(十二)应急中心提供的近三年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应急处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验收前,省环保厅将委托省民意调查中心对创建地区生态创建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参考。民调显示群众环保满意率明显偏低(≤50%)的,暂缓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考核验收前,创建地区应当至少提前3天,在省辖市主要媒体上,公告省级生态市县考核有关事项,公布省环保厅和省辖市环保局的信访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受理公众的信访举报投诉等。
公告期持续到考核结束,一般不少于5天。期间,公众可全程监督考核工作,随时向考核组提出意见建议。
考核前公告期经查有重大环境问题的,暂缓考核验收。考核期间的环境信访举报,由省环保厅信访部门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符合要求,相关前置环节均到位的地区,省环保厅在2个月内组织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专家及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由省环保厅领导任组长。成员一般不超过10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天。其中,现场检查不少于1天。
第二十六条   考核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创建工作和整改情况汇报,观看创建专题片及技术资料片。
(二)评估国家生态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三)审核创建指标达标情况,检查创建档案资料;
(四)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开展现场检查;
(六)形成并通报考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省环保厅将在考核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正式拟文向地方政府函告具体整改建议。创建地区要对照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抓紧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创建地区要提交整改报告,县(市、区)整改报告经省辖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环保厅。省辖市整改情况直接报省厅审核。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整改要求落实到位、拟授予省级生态市县称号的地区,省环保厅在江苏环保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登陆网站、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保厅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地区,省环保厅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予以命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省环保厅对已经获得称号的省级生态市县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省厅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省环保厅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省环保厅将终止其省级生态市县审查;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已获得省级生态市县称号的地区,省环保厅将撤销其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两年: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三)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四)在省级生态市县创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省环保厅建立生态创建技术专家库。专家实行全程负责制,对省级生态市县创建的资料审查、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整改情况审核等,全程进行指导把关。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省级生态市县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省级生态市县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中,必须坚持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科学高效、求真务实的作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国家生态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省级管理程序的通知》(苏环发〔2011〕4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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