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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2013-10-30 | 阅:  转:  |  分享 
  




……一、合理利用“新税法”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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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这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大转变。?

“产业优惠为主”即是以提供税收优惠,实现引导资金和资源投入国家当时需要鼓励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优惠方式也是多样化的,例如税额扺免、额外和加速扣除等。?

一些产业的优惠对于投资和经营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的外资企业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对它们的影响不会太大。但是国家鼓励和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是有机地根据发展变化的情况不断加以更新完善,国务院相关部门会适时制定获取税收优惠的新标准和要求,所以外资企业需要持续密切地跟进。投资和经营一些传统产业的外资企业对于投资和经营一些较传统产业的外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制造业产业),便可能要面对再没有税收优惠的冲击和困难。此时,外资企业需要考虑新的措施,例如提高产品和生产技术的高新技术含量、或增加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等投资(按将来出台的具体要求),来争取新的税收优惠以减轻总体税负。?

小型利企业20%的优惠税率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小企业占比很大。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为更好地发挥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小企业的发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过渡期“新税法”为把对原有外资企业经营的冲击降到最低限度,还专门设计了相当优惠的过渡期规定包括港澳台在内的所有外资企业从15%的税率提高到20%或25%,可以用5年时间的过渡期来逐步达到。原来承诺的“两免三减”政策没有享受完的外资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这些优惠政策。老企业应把握这个时机采取相应措施来减轻总体税负。在外商对华投资中,制造业一直是主要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没有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产生引力作用,反而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了相当大的好处。而那些低附加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即使如今身处开发区、高新区,即便打着外资外企的旗号,也不被惠及。区域优惠将被淡化,东、中、西部获得的投资机会将更均衡目前东、中、西部获得的投资比重严重失调,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另一方面更是由于过去政策向东部沿海倾斜造成的。“两税合一”后,企业可能会开始调整战略布局,东部和沿海地区的区域优惠会逐渐被淡化,而中、西部地区将以丰富的资源、相对廉价的劳动力成本等受到一定的青睐。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冶金(不包括稀有金属、贵重金属开采)、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包括客运)直接为生产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行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如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饲养、养殖、种植业,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用自有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运输、仓储服务,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企业等),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建的软件企业在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时候可以不受经营期的限制。一方面,国家应在严格控制东西部地区之间税收待遇差异扩大的基础上,逐步把在东部沿海实施多年且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实行,甚至可考虑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通道或基地,辐射和带动区域开放型经济发展,如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广西防城港开辟西部保税区。另一方面,可考虑逐步取消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税负政策,将内资企业的税负到外资企业的水平,特别是对东部地区来西部投资开发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以吸引来自西部地区外的各种资本为我所用,最大限度地扩大财税优惠政策的引流效应。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西部优势产业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两法合并”后,我国为什么不取消对外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试点地区企业要积极发现政策所带来的商机



中国经济发展是区域性递进的。上世纪80年代在深圳,90年代在上海浦东,,在东北的优惠政策也会很多



……四、灵活应对税收“严征管”政策措施……



配合税改中“严征管”的原则,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加入了一章特别纳税调整,以防范和制止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中重申了关联方转让定价的规定,并似有迹象显示将会有更严格的关联方交易数据申报要求同时增加了常规性反避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等措施,再加上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将强化反避税的力度。?

???这清楚表明国家对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的重视态度已提升到立法的高层次。外资企业往往会发生较多关联方交易,这些都可能被视为避税行为和情况,所以必须密切注意将来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内容,然后要对关联方交易出新的安排或有系统地组织论证,预备税务机关的反避税的申报要求或调查。?

在新税法下,鉴于外资企业不再大范围地享有免税期,外资企业及外国投资者需要制定出相关策略,通过国际税收规划来增加全球税收收益,在规划中应更多地考虑国际通行的税项规划工具,例如知识产权安排、供应链税务优化、转让定价筹划等。股息汇出

由于新所得税法可能开征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如果企业在2007年前有累计盈余并计划汇出的,应尽快采取行动,以避免迟延导致的税负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有以下前提企业有累计盈余、有会计利润,并且企业进行了法定审计和纳税申报,并有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决议。股息再投资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目前有在中国进一步扩大投资计划的外国公司,如果采用股息再投资的方式解决投资资金问题,则可以获得再投资退税。当然,外国公司进行股息再投资的前提是在中国有一个或多个所投资的外资企业有累计盈余。

在未来进行投资时,外国投资者应对投资框架有充分的分析和预判。例如,考虑到香港和中国内地在经济交往上的密切联系和内地给香港的种种优惠,外国投资者可以考虑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的方式进行内地投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

企业在分析未来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投资框架税务影响时,应当注意中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的作用。如目前,中国香港、爱尔兰、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与地区,与中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企业在进行税务考量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转让产生的资本利得等问题,并注意母国和投资框架所涉及国家相应税收规定的影响。转让经营部门

如果有一家亏损企业希望剥离其核心业务,但该核心业务其实是企业中的一个高新技术部门。如果对这一部门的单独评估表明,相应部门实际上存在增值,则在完成转让后,新外资企业的税基应当按转让价格重新确定,且新外资企业更容易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从而可以享受15%的税率优惠。在这个过程中,符合条件的转让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待遇。

任何税务安排必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为前提。否则,在新税法条款规定下,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安排无效并对其重新定性以做出税务处理。







































































































(见参考答案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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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新税制体系下的

企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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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检4-1(











新税制体系下的企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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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新税制体系下的企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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