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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文件(国税函[2009]212号、财税[2010]111号)

 金章玉句 2013-10-30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0条对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做了规定,此项优惠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尽快将技术成果产业化,对于一些自身有技术开发实力,但是缺少产业化能力的企业来说,是一项不错的政策。享受此政策,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国税函[2009]212号主要规定了一些享受优惠程序上的要求,财税[2010]111号主要明确一些政策规定。

       2.财税[2010]111号文所称技术转让 “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范围包括以下6类技术: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该通知还明确了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由上可见,转让的技术可以拥有所有权,也可以拥有5年以上的使用权。

        3.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

  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需注意的是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4.享受优惠的条件

   财税[2010]111号文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并取得上述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出口许可证

        国税函[2009]2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5.财税[2010]111号对不得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两类情况进行了规定。

  (一)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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