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二、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驾驶证原件。 三、办理程序: 1、体检; 2、参加审验学习; 3、受理并签注驾驶证。 四、办理地点:各交警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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