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书 申请人:姬庆迅,男,汉族,1948年12月20日生,偃师市城关镇北关村4组人,现住偃师市花园路城关开发区,宅电0379-65103119,手机15236653390。 被执行人:丁全朝,男,汉族,农民,成年,住偃师市山化乡东屯村。 被执行人:蔡洪斌(又名蔡斌),男,汉族,农民,1955年9月14日生,住偃师市城关镇后庄村蔡家口8组。老蔡货运67721848(门市),手机13592031637。 申请目的: 1. 将被执行人丁全朝、蔡洪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事实与理由: 1999年7月28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偃镇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丁全朝、蔡洪斌没有自动履行。 姬庆迅已于1999年10月18日支付申请执行费800元,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丁全朝长期下落不明,蔡洪斌仅支付2500元诉讼费、800元申请执行费和2150元执行标的款。由于种种原因,便长期没有进展。 2002年11月27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填发(1999)偃法执证字第677号债权凭证,已又过去7个年头,该案没有丝毫进展,被执行人也从没有向法院报告过财产情况。 目前,发现蔡洪斌有一下财产状况和线索: 1. 被执行人蔡洪斌夫妻在偃化口经营一货运门市,每年约有4-5万元的收入。 2. 蔡洪斌所在的后庄村因征地向全村村民发放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补助款和宅基地补助款。曾于2010 年7、8月份按人口,每人发放10000余元,蔡洪斌全家已经领走。据悉,还将在近期再次发放。 目前,偃师市法院尚未将被执行人丁全朝、蔡洪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鉴于上述情况,使本案得以早日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特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丁全朝、蔡洪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此致 偃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姬庆迅15236653390 2013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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