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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1 天津网-数字报刊 | |||
问题一:《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颁布日期是哪天? 《条例》于2005年5月24号公布施行。 问题二: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负责管理什么?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 问题三:燃气用户不得有哪些行为? 《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1、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燃气;2、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3、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4、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5、烧、砸或者倒卧液化气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液;6、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7、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问题四:燃气用户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燃气用户应当了解安全用气常识,并按照燃气使用规定、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见习记者 朱潇骁 通讯员 高继德 康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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