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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启封病历 医院输官司

 songsgt 2013-11-03
单方启封病历 医院输官司
2013.10.21人民法院报
□ 周瑞平 胡明艳

有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欠缺规范,存在擅自涂改、更换患者病历的现象,患者一方对此十分不满。资料图片

    患者到医院住院检查身体,突发消化道大出血。由于血源紧张,医院没有及时给予输血,导致患者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医患双方对患者全套病历原件进行了封存,谁料医院背地里违规单方启封病历……

    未获供血,医院称不应担责

    医院在一审法庭上辩称,患者程中于7月2日出现心慌、头晕、恶心症状,大便呈黑色,考虑是消化道出血,医院给予对症治疗。7月3日复查大便,出血停止,此后再经检测,又出血。医院立即申请进行输血,但由于当时是夏季用血高峰期,且患者系A型血,合肥市中心血站对医院A型血供血不足。医院虽多次联系血站,但都没有获得血浆。

    医院称,7月5日患者病情加重,医院组织消化内科对患者会诊;7月6日凌晨,患者病情加重,经多科室会诊抢救3个多小时,患者终因自身疾病死亡。医院不是供血单位,未获得供血无法进行输血,故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

    据了解,程中死亡后,其家属曾向医院递交投诉材料,要求对中医科的诊疗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家属提出的主要几点质疑是:为何三甲医院没有血源的问题不解决?为何中医科申请血浆抢救病人,血库迟迟不予解决?为何7月6日抢救时血浆已到,直到上午8时20分才输上血?

    医院称,为了解治疗经过,更好地处理投诉,医院调阅了程中的病历原件,且根据相关规定,死亡病例需要进行讨论,故医院调阅病历具有客观原因,并未破坏病历的真实性。而患者家属在封存病历时已复印了相关病历,在诉讼中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

    单方启封,病历真实性受质疑

    诉讼中,医院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程中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并提交了程中的全套病历复印件。

    程中亲属提出,病历原件已经依法封存,对医院提交的病历复印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医院却说,封存病历时已将病历复印件交与患者家属。而程中亲属称只收到部分病历(即体温单、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的复印件。

    经一审法院向医院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查明程中死亡当天,其家属当即要求封存程中的全套病历,在医院保卫科、医务处的工作人员和患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对程中的全套住院病历原件进行了封存,在场各方均签字确认,封存后的病历由该院保卫科保存。此后,医院单方启封了病历原件。

    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以启封后的病历原件为依据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程中亲属明确表示,该病历材料经医院单方启封后,已经不具有真实性,不同意以该病历为依据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程中因高血压、颈椎病等病症在医院中医科住院治疗期间,出现消化道大出血症状,医院未及时采取输血等有效处置措施,致程中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医患双方对程中的全套病历原件进行了封存,由于医院违规单方启封病历,导致该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医院虽然在举证期内提出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但由于程中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丧失了鉴定依据,鉴定无法进行,医院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对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程中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对程中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关于程中家属在封存病历时已复印相关病历的辩解,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医院关于该院单方启封病历是由于死亡病例讨论及处理患者家属投诉的辩解,因该院未经患者亲属同意或依法履行启封病历手续,擅自单方启封病历,对医院的辩解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程中亲属各项费用合计41.2万余元。

    不服判决,医院上诉理由很多

    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强调了四大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医院未能及时采取输血等有效处置措施,导致患者程中失血性休克死亡,没有事实根据,违背医学规律;

    医院启封病历的理由充分、正当。在程中的亲属已复制病历主要资料、认为医疗过错主要理由是未及时输血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过分强调病历启封的程序瑕疵,导致实体裁判与事实严重偏离。从程中亲属的投诉书和民事诉状主张的医疗过错行为来看,这起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程中未能及时得到供血并输血,与其诊疗行为无关;

    原审判决没有就涉案病历依程序委托文书鉴定,就以单方启封病历为由认为医疗过错鉴定无法进行,纯属主观推测,违反审理程序;

    原审判决未能依法查清程中亲属的实际损失,判决认定数额和赔偿比例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判决明显不公。

    医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驳回程中亲属的诉讼请求,或将此案发回重新审理。 

    程中亲属在二审庭审中反驳称,由于医院对程中出现便血后的症状没有给予关注和重视,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导致程中的死亡。程中死亡后,其亲属情绪均很激动,根本没有考虑太多,只是封存病历,当时没有复印全部的病历材料,医院单方启封病历,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其所陈述理由亦不能成立。医院启封后的病历不具有真实性,故不具有鉴定的前提,进而导致程中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该后果应由医院承担。

    行为违法,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在程中死亡后,其家属与医院对程中的病历进行了封存。封存病历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病历的真实和完整,便于将来确定院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责任大小。医院擅自单方拆封病历,使得患者家属封存病历的意义丧失,也使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合肥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说。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医院依据其单方拆封后的患者病历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患者亲属对此持有异议,故该病历不能作为鉴定检材使用。医院擅自单方拆封病历,致使其在对程中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无法通过司法鉴定加以确定,医院的该行为违法,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医院对程中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法官指出,医院称其拆封病历是为了处理患者亲属的投诉,但该上诉意见不能作为其擅自单方拆封病历的合理理由,医院不能据此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医院在对程中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存在何种过错,业已无法查清,因而医院上诉称双方仅在输血方面院方是否有过错存在争议,据此认为不能及时输血的责任不在医院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医院称2012年7月2日前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关于损失数额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近日,合肥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血源紧张

    患者失血而亡

    62岁的安徽省合肥市退休职工程中(化名)因高血压、颈椎病等症,于2012年6月19日到合肥市一家三甲医院中医科住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他做了一系列检查,除原有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高血压病外未发现有其他疾病。医生告知程中准备于7月2日出院。

    当天上午,程中发现有便血现象,经检查,诊断为消化道出血,医院给予了相应的治疗。当天下午,程中因失血过多,出现头晕、恶心症状,程中及家人多次要求医院进行输血,医院均称无血。

    7月3日,程中病情未好转,家人担心程中得不到及时救治,要求转科救治,但医院以病人大出血不宜搬动为由拒绝。

    7月4日,程中病情恶化,医院仍未对程中给予输血和采取有效治疗措施。

    7月5日,程中病情继续恶化,需要输血治疗,医院因血源紧张未能及时给程中输血。

    7月6日凌晨,程中病危,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出血性休克”。

    程中亲属认为,医院在程中住院期间出现大出血症状后未给予重视和关注,未及时输血和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从而直接导致程中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死亡。而医院对患者亲属的投诉一直未给予相应答复。

    程中亲属将医院诉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1.6万余元以及护理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数额待鉴定后确定。

    诉讼中,程中亲属提出,医院未经患者家属在场,擅自启封已封存的病历,导致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并将诉讼请求明确为: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45.8万余元。

别在病历上做小动作
□ 周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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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各种医疗活动的记录,是医务人员对疾病发生、发展、分析、总结的记录,也是医疗资源使用和费用支付情况的原始记录,是病历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卫生档案。

    病历更是涉及医疗纠纷及诉讼的重要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该案中,医院纵然有许多推卸责任的理由,但其擅自单方拆封病历,致使其在对患者程中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无法通过司法鉴定加以确定,医院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办案法官指出,有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欠缺规范,存在擅自涂改、更换患者病历的现象。当今,公民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患者一方对医疗机构的这种行为十分不满。

    涉案医院的代理人在上诉时提出,病历启封的程序瑕疵只是造成程中的亲属无法确认病历的真实性,这与伪造、篡改病历是两回事。对于程中亲属的异议,完全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持有的病历资料异同,以及病历前后内容、诊疗行为的连贯性、逻辑性、形成时间等委托文书鉴定,同时鉴定是否对医疗过错鉴定构成实质性影响,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确认病历是否具备真实性、鉴定能否继续进行。

    法官说,“病历封存、启封都有严格的规定,需要医患双方均在场才能封存和启封。病历一经封存,就应该按病历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受第三方干预。医院单方面启封病历,患者一方可以据此推定医方有篡改、造假病历之嫌,进而在诉讼过程中否定病历的证据作用。一旦这种主张被法庭采纳,医方就会失去举证机会,导致举证不能,会因此在诉讼中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良好的医患秩序需要各方主体勇于担责,尤其是医院,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一切行为都要按照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办事。这是理性构建医患信任关系、减少医患纠纷的基础。”法官如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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