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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4 天津网-数字报刊 | |||
问题一:《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用户有何要求?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七条明确要求: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 问题二:《条例》对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用户的共同要求是什么?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问题三:《条例》规定哪些行为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气? 《条例》第八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停止供气:一、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的;二、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的;三、圈占、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的;四、不交纳气费的。见习记者 朱潇骁 通讯员 高继德 康雪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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