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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概述

 昵称13692476 2013-11-04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一)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
  (3)限于特定处罚:数额较小的罚款、警告。
  2.程序
  (1)表明身份(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二)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1.立案:《行政处罚法》未对立案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
  2.调查
  (1)依法搜集证据
  (2)执法人员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4)调查、检查措施
  3.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当事人有权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相反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行政法规范或不应受行政处罚。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送达。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还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还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包括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必须适用听证程序。
  2.程序
  (1)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行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所获得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对此可提出申辩并质证。双方可以进行辩论。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8)《行政处罚法》未对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作出专门的具体列举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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