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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芾_《书史》考证

 老樟xy67896789 2013-11-04

米芾《书史》所论宋初科举“誊录”制度与“趣时贵书”现象之真实关系的考证

李慧斌


      米芾《书史》最后一段关于北宋书法“趣时贵书”现象的论述,是研究北宋前期书法史者必引之文字,史料价值极高。然而我们对这段文字中,关于北宋科举“誊录”制度与“趣时贵书”关系的认识很不明确,进而导致我们对北宋前期书法之真实状态产生误解,甚至是错误的认识。所以很有必要对之作全面考证,并予以澄清。
    今据《中国书画全书》所载米芾《书史》引此段文字如下:
    本朝太宗,挺生五代文物已尽之间,天纵好古之性,真造八法,草入三昧,行书无对,飞白入神,一时公卿以上之所好,遂悉学锺、王。至李宗谔主文既久,士子始皆学其书,肥褊朴拙,是时不謄录,以投其好,用取科第,自此惟趣时贵书矣。宋宣献公绶作参政,倾朝学之,号曰朝体。韩忠献公琦好颜书,士俗皆学颜书。及蔡襄贵,士庶又皆学之。王文公安石作相,士俗亦皆学其体,自此古法不讲。[1]
    《书史》的版本很多。《书画全书》本以《湖北先正遗书》本为底本,参校《百川学海》本、《四库全书》本等断句、排印。[2]由黄正雨、王心裁辑校的《米芾集》所载《书史》,是以涉园影宋咸淳本《百川学海》本为底本,参以《王氏书苑》本、《说郛》宛委山堂本、《四库全书》文渊阁本等点校。[3]此两本所载《书史》最后一段文字差别不大,于“是时不謄录,以投其好,用取科第”处,只《集》本“謄”为“腾”字,然其于注中已言明“腾:《四库》本作‘謄’,是”。案,《说文》:“謄,迻书也”,意为抄写、转录。“誊”为“謄”之简化字。又古“謄”“腾”通,《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有“遣识者以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可证,“腾”即抄写。由此可知“誊录”即为抄录、转写之意。
    然而,曹宝麟先生所著《中国书法史?宋辽金卷》,据《书画全书》本引米芾《书史》此段文字,于“是时不謄录,以投其好,取用科第”处,直校改为“是时誊录以投其好,取用科第”,[4]并认为,“‘是时誊录以投其好,取用科第’,指的是一种‘行卷’风气”。[5]此处考论,适有未安。由于对文献理解与解读的不同,便直接引出了北宋书法史上的这段公案。事实上,这并非“行卷”之风气,实乃北宋科举中之“誊录”制度。
    北宋科举从宋太祖赵匡胤开始,就针对唐代科举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整顿、改革,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科举制度。主要有别头、锁院、弥封、誊录四种。“别头试”太宗雍熙二年(985)便已实行,即举人若与各考官有族人、亲戚关系,必须回避,别置考场应试。[6]所谓“锁院”即知贡举官一旦受命,即锁居贡院与外界隔离,甚至与家人都不见面,此制自太宗淳化三年(992)后开始实行。[7]然此两制与书法关系不大。只有“弥封”于“誊录”,尤其后者与宋代书法之关系密切,并直接与北宋前期的“趣时贵书”现象有关联。“弥封”就是将试卷上的考生姓名、籍贯、家世等记录封贴起来,又叫做“糊名”,使考官不得辨认考生之名姓及身份。[8]如果说作为卷面文字的书法在“弥封”中还能被认出的话,那么到了“誊录”时,便无法从其字迹来辨识其人了。书法在科举考试的这一阶段便完全丧失了它的作用与价值。为革除认识字迹之弊,真宗朝,逐步确立并推广了誉录法。
    “誊录”即把考生的卷子按原来的内容派专人全部抄录一遍,然后送誊本给.考官审阅。这一制度最初是在殿试中实行的。此后,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专设“誊录院”,派书吏将试卷抄成副本,考官评卷时只看副本。此后省试、发解试亦次第推行誊录制度,故科举考试中“识认字画之弊始绝”,[9]并且“行卷”、“温卷”之习逐渐告绝。[10]《宋史?选举制》对整个试卷的弥封、誊录及阅卷过程有详细记载:
    景德四年(1007),寻又定亲试进士条制。……试卷内臣收之,付编排官,去其卷首乡贯状,别以字号第之;付弥封官誊写校勘,用御书院印,付考官定等毕,复封弥送覆考官再定等。编排官阅其同异,未同者再考之,如复不同,即以相附近者为定。始取乡贯状字号合之,即第其姓名、差次,并试卷以闻。[11]
    从中我们可以明确两点,首先,如此严格的阅卷、评卷流程,若借字画即书法辨识其人,几乎是不可能的。其次,就文献记载而言,宋代科考最早实行誊录法是在真宗景德四年(1007),并且誊写试卷的工作最初是由封弥官来兼职的,所以此制当时尚未成形。直到大中祥符八年(1015)“始置誊录院,令封印官封试卷付之,集书吏录本,监以内侍二人”[12]的时候,誊录制才算完备。既有专门之“封印官”,又有专职“书吏”以事誊录,并且有着严密的监察制度。最初誊录制只是在礼部进士考试中实行,后来至仁宗景祐四年(1037),开封府、国子监及别头试亦实行封弥、誊录之法。[13]誊录制的实行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举中的舞弊行为,但因之亦有了新的作弊方式。据《宋史?选举制》载,宋代科考作弊的方式有五,其中一条便是“誊录灭裂”,是指誊写者在誊写卷子时篡改原卷,再照改后内容誊录。对此,南宋理宗时针对此弊采取了专门措施:“誊录人选择书手充,不许代名,具姓名字样,申院覆写检实”。如此严格的程序,即使誊录者的书法(字样)再好,在这其中也不起任何作用。所以,誊录本身与书法并没直接关系。誊录及其他科举法规的建立,基本上排除了权贵对科举取士过程的干预。
    由此,我们反观曹宝麟先生之引论,“至李宗谔主文既久,士子始皆学其书,肥扁朴拙,是时誊录以投其好,取用科第,自此唯趣时贵书矣”,[14]其意为,当时誊录者投其(李宗谔)所好,用取科第,此亦为唐代“行卷”风气之延续,非是。案,李宗谔在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卒,两年之后即1015年,科举考试才真正实施誊录制度。另外,在其“主文”为“时贵”之时,即便科考在真宗景德四年(1007)就已初步实行誊录法,然誊录者本身已经是官员,[15]岂有再“以投其好,取用科第”之理?况且,我们从语法的角度亦可明确:“以投其好,取用科第”的主语应是“士子”,因为是士子学其书,而非誊录者,并且进行科考的是“士子”,亦非誊录者。对此,明王世贞在《跋宋名公二十帖》中亦有确论:“老米谓宗谔主文既久,当时试士无易书例,故争为肥褊朴拙,以投其好。今考之果尔。”[16]信然。
    关于弥封和誊录制对行卷之风的影响,《宋史》亦有明确记述:
    初,贡士踵唐制,尤用公卷,然多假他人文字,或佣人书之。景德中(1004—1007),尝限举人于试纸前亲书家状,如公卷及后所试书体不同,并驳放,其假手文字,辨之得实,即斥去,永不得复举。贾明朝言:“自唐以来,礼部采名誉,观素学,故预投公卷,今有封弥、誊录法,一切考诸试篇,则公卷可罢。”自是不复有公卷。[17]
 由此可知,在真宗景德之前,科举中尤行公卷。但公卷之书写多有作假的舞弊行为。所以在景德中,针对这一弊端又实行了考验公卷字迹是否为贡士自书的方法。再加之不久实行的誊录制,便直接促成了“公卷可罢”、“自是不复有公卷”的历史事实,行卷、温卷之风始绝。对此程千帆先生认为,“试卷上的姓名既被糊没,笔迹又因重行誊录而无从辨识,因而采取誉望,事先加以推荐的方式,就不再有存在可能性,而行卷的风尚也就自然随之消失。”[18]
    所以,《全书》本及《集》本所载“是时不誊录,以投其好,取用科第”,应为真实之记。统观全段文字,此处意思应为,在李宗谔主文并为“时贵”的时候,科举考试还没有实行誊录制度,所以,举子还可借书法即“士子始皆学其书”来“投其所好”,从而“取用科第”,通达仕途。这说明,李宗谔时代书法与科举的关系还是很密切的,并由此直接促成了“趣时贵书”的形成。虽然,整体上北宋前期的这段“趣时贵书”现象为一个主线,但应分两段来看,即以李宗谔为限,他即是始,又是第一阶段的终止。若按米芾所言,应以真宗景德四年(1007)为限,即誊录制实行前、后的“趣时贵书”现象有着本质的差异。在李宗谔之前的太宗朝,书法可看作是古法的延续和一个短暂的复兴,以“悉学锺、王”为表征。其后,李宗谔主文时期的“趣时贵书”现象表明,书法与科举仕途有着明确的关系,即考生书法的风格及审美取向必须迎合考官的好尚,从而学其书,模其字,为“取用科第”之一门径。然而,“趣时贵书”至宋绶时,其性质便发生了变化,可视为第二阶段的开始。书法已成为了朝士之人取悦权贵而使其仕途再度发达的一种手段,已与科考中士子能否中举没有关联了。案,宋绶作参政是在仁宗明道二年(1033),此时,科举誊录制度早已推行。所以,“趣时贵书”已与科考无直接关系了。至于韩琦、蔡襄、王安石时的“趣时贵书”,已经具有了社会、政治,甚至是艺术上的普遍意义了。学者范围广泛,层次不一,目的亦不尽相同。
    在“趣时贵书”的这段历史中,还有一个人米芾没提,他便是周越。可能是因为他的官没有达到米芾所谓“时贵”的要求。但其书法在当时确曾引发过一种学习风潮。朱长文《续书断》言“当天圣、庆历间,子发以书显,学者翕然宗尚之”可证。如此,周越应在韩琦、蔡襄之前,这样北宋前期书法史便可充实起来、连贯起来。
    然而,造成这样一种特殊的书法史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时代的、个人的因素,也有书法本身的内在因素。但根本在于,一方面,宋代科举不以书取士,没有了一个明确的国家对书法的政治需求,誊录制度的实行,更直接地关闭了考生借书法通达仕途的大门,从此,北宋统治者从政治的角度扼杀了借书法通向仕途而造成的科举舞弊现象的各种可能性。这可以认为是宋代政治策略的一次胜利,但从另一个角度与唐代书法相比,却是一个没落和悲哀,其中又有许多的无奈。另一方面,没有了一个统一的、社会性的或官方的书法审美标准和价值取向,即如唐代“楷法遒美”那样的明确要求。即使到了宋徽宗设置书学的时候,能够集中代表官方书法审美标准的也只是“诸书方圆肥瘦适中,锋藏笔劲,气清韵古,老而不俗为上”而已。[19]更何况在此之前的书法状态呢?还有重要一点,就是“趣时贵”、“趣时好”在当时社会具有普遍性。据李刚撰《黄伯思墓志铭》言,“是时,士务浮经競,枝辞蔓衍,趣时好以取世资”,[20]可见一般。这样一种“趣时好以取世资”的社会风尚,自然要演及到书法,成为书法上独特的“趣时贵书”现象。
    “趣时贵书”是书法发展,在北宋前期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尤其是政治背景下最终形成的。正如马宗霍所言,“第流俗好尚,逐时异趋,则虽自昔皆然,而以宋为尤甚”。的确如此。北宋前期的这段“趣时贵书”史也证明了这一点。至于南宋初年的那段“流行书风”,多少也带有些“趣时贵书”的痕迹,只不过这个“时贵”是皇帝罢了。“南渡而后,高宗初学黄字,天下翕然学黄字,后学米字,天下翕然学米字,最后做孙过庭字,而孙字又盛。”[21]流弊之深,自不待言。然而,“趣时贵书”又直接致使宋人学书不讲古法,即米芾所言“自此古法不讲”的事实。这也是整个宋代书法俗弊最为突出、最为严重的表现。
    不过,北宋前期书法终于在这段热热闹闹的“趣时贵书”的大集中走到了尽头,在欧阳修的不断呐喊声中迎来了宋代书法的春天,即苏、黄、米的出现,并在其推波助澜下达到了高峰。纵观这段书法史,确像刘熙载所言“一代之书无有不肖乎一代之人与文者”,中国古代书法艺术于此也的确有它的独特之处。
注释:
[1]卢辅圣主编《中国书画全书》第一册,上海书画出版社,1993年,第974-975页。此外,宋董史《皇宋书录》亦载有米芾此论,云:“至李宗谔主文既久,士子始皆学其书,肥扁朴拙,以投其好。” 《中国书画全书》第一册  第629页。由之亦可知米芾所论之原意,即当时是士子学李书,投其所好,而非誊录者。
[2]同上,第963页。
[3]黄正雨、王心裁辑校《米芾集》,湖北地方古籍文献丛书,湖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
[4] [5] [14]曹宝麟著《中国书法史?宋辽金卷》,江苏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6页。
[6] [7] [10]参见金诤《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8-99页,第101页。
[8]同上,第101页。据《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载,太宗淳化三年(993)三月,殿试进士时,依陈靖的建议,实行糊名弥封。之后,真宗景德四年(1007)省试也实行弥封。仁宗明道二年(1033),诏,令诸州发解试也都实行弥封。由此知弥封制在科考中从初级到高级都已实行。关于元明清时期弥封、誊录制的发展情况可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之“糊名”条,论说详实,此不多言。
[9]见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糊名考校” 条,中华书局,1960年,第14页。其原文为“取士,至仁宗始有糊名考校之律。虽号至公,然尚未绝其弊。其后袁州人李夷宾上言,请别加誊录。因著为令,而后,识认字画之弊始绝。”今补录于此,以全其貌。
[11]元脱脱等撰《宋史》卷一百五十五,中华书局,1985年,第3610页
[12][13]同上,第3611页,第3612页。“誊录法”虽在科举考试的各阶段中得到实行,但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支持,以司马光为主;一是反对,以曾肇为代表。司马光在熙宁二年(1069)“上神宗答诏论学校贡举之法”的奏议中言“积日既久,不胜其弊,于是又设誊录封弥之法”,“议者又曰:‘宜去封弥、誊录,委有司考其文辞,参以行实而取之’,臣独以为不然。”这里,司马光所说的“议者”是指程颢。其在熙宁元年(1068)“上神宗请修学校以为王化之本” 的奏议中云“臣谓既一以道德仁义教养之,又专以行实才学升进之,去其声律小碎、糊名誊录一切无义理之弊。”而后,曾肇在元祐元年(1086)“上哲宗论经明行修科宜罢投牒乞试糊名誊录之制”的奏议中直言道:“至于投牒乞试糊名誊录之类,非古制者一切罢之。”这是宋史研究中对于誊录制度研究一直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三个奏议分别见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七十八、八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854、851、878页。

[15 ]据宋程俱《麟台故事》载,是时,翰林院、三馆、秘阁楷书手多达数十人,专备抄录之用,并且馆阁中就有考卷官。参见张富祥点校《麟台故事校证》,中华书局,2000年,第169-197页,第244页。又据《吹剑录外集》载,当时誊录人每日卷子若干,“饥困交攻,眼目涩赤,见试卷有文省、字大、涂注少,则心目开明,自觉笔健,乐为抄写。”参见欧阳中石等著《书法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24页。
[16]见孙鑛《书画跋跋》载《历代书法论文选续编》,上海书画出版社,1996年,第373页。按王氏所考李宗谔称学士为时贵在景德二年(1005)后,而誊录法初行在景德四年(1007),故知李氏为权贵之初科举尚未行誊录之法。米芾所论“是时未誊录”切实。
[17]同[11],第3612页。
[18]程千帆《唐代进士行卷与文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第89页。关于公卷、行卷、温卷问题此书考证论述甚详,可参考之。对此,邓广铭先生亦认为,“到了宋代,对于科场考试的一些法规显然比唐朝更严格了一些,例如,行卷、温卷的做法在宋代即不再允许。”见《邓广铭治史丛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页。同样,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一书也认为:“随着科举制度其他条制如糊名、誊录法的实行,录取几乎全凭科场试卷,纳‘公卷’已名存实亡,因此,仁宗庆历元年(1041)八月,最终‘罢天下举人纳公卷’。”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页。
[19]傅根清点校,宋赵彦卫《云麓漫抄》,中华书局,1996年,第28页。关于宋徽宗置书学时的书法审美标准还有“或方而有圆,或圆而有方,或瘠而不怯,或肥而不浊,若得一体者为中;方而不能圆,肥而不能瘠,仿古人得其笔画而不得其均齐可观者为下”的论述。可见,这种审美标准已经带有明显的世俗化、多元化倾向。
[20]黄伯思《东观余论》,载卢辅圣主编《中国书画全书》,第一册,第892页
[21]马宗霍《书林藻鉴》,中华书局,2003年,第116页。
     书法研究(总第一三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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