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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西桃源 2013-11-08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0-5-10    张庆民     来源:《中国房地产》
 
张庆民 河北农业大学

    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建立后,派驻到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探索开展了土地例行督察、目标督察、日常督察、定期督察、专项督察、应急督察、定向督察等多种形式的督察实践活动,其中土地例行督察成效显著,并成为督察地方人民政府一定时期内土地利用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成为土地督察机构的一项重要的核心业务。

    土地例行督察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按照法定职责,依据国家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法律和现代技术等手段,通过内业审核、外业调查、汇总分析、调查研究、宣传服务等形式,对督察区域地方人民政府一定时期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土地例行督察是全面、严格、有效的土地督察方式,是加强土地监管的重要抓手,形象的说法是“土地审计”,也可以说是对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全面“体检”。

    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已得到了国家土地总督察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也日渐成熟,积累了好的经验和做法,但土地例行督察毕竟是一项新兴的业务,还有待进一步规范总结和探索创新,在任务确定、人员组织、方式方法、整改落实、制度保障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以便更大程度地提高效率、提升水平。

    一、强化督察职能

    土地例行督察作为督察机构创新性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将成为土地督察机构代表性、日常性、品牌性核心业务之一,应进一步突出土地例行督察的法律地位,具体和细化其法律职能,尤其要强化后续工作的规范完善和整改落实,制定和完善整改落实的保障措施和制度规范。因此,土地例行督察作为督察机构核心业务,应参照审计机构的做法,明确土地督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职责,制定专门的《国家土地督察法》,或根据全国人大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国家土地督察条例》,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律,依法赋予土地督察机构法律权利,强化延伸督察、案件督察的职能,赋予例行督察的法律强制力,真正实现“土地审计”,使其成为督察机构支撑和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

    二、实现信息化督察

    土地督察机构已组建三年,初创阶段已经结束,目前已经进入全面总结规范的新阶段。回顾三年来的土地督察工作实践,要提升土地督察能力,必须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督察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应加强土地督察机构土地监管的基础资料库建立等工作,尤其应加强备案市、县级以下的地籍信息系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土地管理信息资料,减小土地例行督察的难度,实现“精”、“准”督察。因此,必须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工作,严格落实基础数据备案制度,建立起土地监管的基础资料库,掌握全国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全部信息,包括土地的现状、规划、利用变更等资料,结合“一张图”工程,实现土地管理利用基本情况信息共享,构建“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统一的建设用地网络监管平台,为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和全面掌握土地管理的批、供、用、补、查打下基础。

    三、突出督察重点

    土地例行督察是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其目的是总结土地管理和利用的经验,指出存在的问题,促进和规范土地利用管理行为。

    在开展土地例行督察中,督察工作人员对地方土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往往内容过于详细,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在实际督察过程中,可以根据督察方案,有选择地就土地管理的某一方面开展督察,如补充耕地、土地征收、土地供应、耕地保护等;可根据国土资源部重要部署,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如扩大内需政策执行情况、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占补平衡、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和出让金收缴等。这样既减少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又增强针对性,突出督察重点,取得督察实效。

    四、创新督察方式

    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现在主要是采取利用卫片影像资料,通过内业审核和外业实地核查等手段,掌握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在以后的例行督察中,应丰富督察手段,探索多种督察方式,尝试结合‘一张图”工程和土地信息系统工程,采取网上督察用地审批、地籍变更和卷宗督察相结合方式;采取结合卫片执法检查卫星遥感先进技术与现场查处督察相结合方式;采取内业审查卷宗、结合外业与影像资料比对,内外业结合法实地督察;根据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重点疑点问题,实施延伸督察,确保督察效果等。

    五、严格督察问责

    开展土地例行督察目的不是通过查处问题处理人,而是通过这种特殊的监管手段,全面规范土地管理行为,提高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现阶段,土地例行督察的前期准备、实地督察、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等工作已基本成熟,但后期的结果公告、整改规范、评估验收、结果运用和保障措施缺乏系统和完善。因此,要建立严格的督察整改工作机制,对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要认真总结推广,对地方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奖励: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违规违法占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达标等现象,要选择重大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实行严格问责,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责任人,充分发挥15号令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对不积极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按照整改验收制度从严惩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制定严格规范的整改评估验收制度和保障整改落实制度,根据验收标准及时准确评估验收,推动地方政府完成整改工作。做到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规范提高,以达到土地例行督察目的。

    随着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深入开展,例行督察工作需要不断总结规范、探索创新,以促进例行督察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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