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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疑难证据运用分析及调查取证的方法

 心雨室 2013-11-10

 

贿赂案件疑难证据运用分析及调查取证的方法

□高金祥

 

在查处贿赂案件中,“一对一”的证据是遇到的最大难题之一。“一对一”的证据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构成违纪违法的证据和构不成违纪违法的证据的证明力相对等的特殊现象。有些案件,案情发展很好,办案人员也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但因为有关证人逃匿或不出证,导致出现“一对一”的局面。

 

“一对一”证据分析及对策

 

“一对一”的证据表现形式是行贿人和受贿人一方承认受贿或行贿行为,而另一方则全部否认受贿或行贿行为,除行受贿双方的证据外,再没收集到其它能证明受贿或行贿的证据。在调查贿赂案件中,大多数调查人员经常遇到的是行贿人承认行贿,并介绍有关细节,讲得具体生动,而受贿一方则失口否认,拒不承认。当然也有的案件中,受贿人承认受贿了,而行贿人则不承认,如在调查某市工商局一位处级干部向局长行贿案件时,局长及其爱人都承认收到了他送的10万元钱存折,但处长拒不承认,他之所以敢这样,是因为他把知情人逼跑到南方某市隐名瞒姓。“一对一”形态的证据对案件调查人员来说是最不愿看到的情形,行受两方各执一词,说法相反,证据证明力相对等,难以定案。出现这种状态,也别气馁,不能轻易放弃,要进行分析研究,争取“柳暗花明”,一般情况可采取以下对策。

综合分析判断现有证据。出现“一对一”证据,案件调查组织指挥者,要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首先要深入分析违纪证据的真实性及相关联的情况,看证据是否具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查找相关联的其他有关证据,研究是否是真的“一对一”证据,是否穷尽,是否未有其它的线索。特别有些“一对一”案件,并非真的就是“一对一”,由于知情人躲避不到案,形成了“一对一”,真正意义上这不属于“一对一”案件。其次也要分析无违纪证据,通过分析证据进一步确认违纪证据的真实性,分析无违纪证据要避免先入为主,认真审查受贿人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着不冤枉一个好人原则,避免办成错案。同时也要注意从中发现破绽,找出矛盾,以己之矛攻己之盾,攻破其心理防线,迫其就范。同时要继续收集有关证据,进一步印证“违纪”证据。出现“一对一”形态证据,要引导调查人员不急不躁,要冷静分析判断,不能轻易下“定”或“不定”的结论。切忌不能感情用事硬定,结果出现申诉,又要劳民伤财。

充分利用间接证据。在出现“一对一”情况后,直接证据只是双方当事人,再无其它证据可取。如乙对甲行贿2万元,乙行贿时,没有第三者在场,只有甲乙两人。这种情况,要证明甲确定受贿了,直接攻甲意义不大了。案件调查组织者,要指令调查人员在获取间接证据上下功夫,用间接证据证明其违纪犯罪。间接证据主要从以下几个环节收集:一是行贿受贿的起因,谋取什么利益;二是受贿人为行贿人是否谋利了,谋利是否动用了职权,谋利的合法合理性以及谋利后造成后果危害;三是受贿人赃款赃物去向,行受贿人双方平时的关系;四是行贿人的各种手段方法及相关情况。如果获得了充分足够的间接证据,并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只要符合间接证据定案的法定要求就可大胆定案。如在查一个地厅级领导干部杨某受贿案件时,就出现了“一对一”的证据,王某为获得生产药品批号,多次到市药监局申办,因国家从1996年就已经明文规定各省级药品监管单位停批生产药品批号,所以没有办成。王某就找到这杨某,杨说他问一下情况再说,王某回到单位与财务科长刘某商量,刘从单位财务支出了3万元钱,用一个小包装着,两人共同给杨某送去,当走到杨某办公室门口时,王某叫刘某在办公室门口等他,一个人进办公室送给了杨,然后两人一同回到单位。几天后,王某又找杨帮着办药品批号,杨某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写了条子,请帮忙解决,王某拿这个条找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该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帮助王某申办了3个药品批号。案发后,王某多次出证给杨某行贿,但杨某拒不承认。从直接证据看,在杨某接受钱那瞬间,只有王某和杨某二人,从直接证据看是“一对一”,几次研究都定不了受贿。协调领导小组领导指令调查人员全面收集间接证据。从王某到药监局第一次申办药品批号,刘某从单位会计借款收据及刘某陪王某送钱,刘某始终站在杨某办公室门从没离开,看到王某从杨某办公室出来包钱包不在王某手里,以及杨某给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写的条子和已批准的3个药品生产文号的证据全部收集到位。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这证据链看,王某想利用杨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是明确的,而杨某利用职权为王某写条谋取非法利益的证据是确凿的,王某所送钱是刘某从单位借的,在单位财务账上记得很清楚,而送钱时刘某始终在门口从未离开过,王某从杨某办公室出来时包钱的包又不见了,这些间接证据几次谈话完全一致。据此认定了杨某受贿3万元。杨某虽然没有承认,但最终也没申诉。这里的关键是间接证据必须充分确凿,必须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而不是零散的不完整的,特别是利用职权谋利事项的证据是不可缺少的。

要巧用“再生证据”。所谓的“再生证据”,是指违纪违法人员,在违纪行为发生后,为逃避纪律和法律的制裁,有目的订立攻守同盟、串供,制造假证企图掩盖违纪事实而形成的证据。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党员领导干部,有的是单位“一把手”,有的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这些人共同特点是“活动”能力强,关系网复杂、保护伞大,再加之人趋利避害的本能。在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后,防查的意识和能力很强,手段也很高明,如转移赃款赃物,伪造证据,毁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指示他人作伪证,订立攻守同盟等一系列干扰案件调查的手段措施。再生证据虽然不是违纪犯罪的直接证据,但对证实其违纪违法问题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特别是在直接证据没取到位的情况下,再生证据就尤为重要。有时能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作用,如在调查某厅长受贿案时,组织同时把他和爱人“两规”,由于他采取不配合态度,矢口否认受贿问题,甚至扬言,你们查吧,结果会查出一个孔繁森式的好干部,气焰十分嚣张。调查人员所掌握的直接证据不够充分,一时难以突破。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指令加大对其爱人的谈话力度。爱人开始也是不配合,几天没有谈下来,谈话陷于僵局。经分析研究,要求谈话人员注意收集“再生证据”,与其谈话的同志说,谈话时发现她用手老护着衣服兜,当谈话人看时,神情就紧张。经分析,这兜里极有可能有与案件有关的东西。于是按领导的要求,再谈话发现她手再护兜时,果断地把兜的东西掏出,她大惊失色,几次反抢没成功,然后瘫软地坐在床上。是什么东西使她如此重视呢?原来是一个省直机关的电话本。翻了几遍没发现什么,都是打印的人名及电话号。但如果这种情况的话,她能如此紧张吗?调查人员拿电话本的塑料外皮,里面发现了一张纸条,纸条上印的是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并没要找的受贿证据。协调领导小组指令他们再深入地研究破译,这里面肯定有重大案情。经过一夜的分析破译,终于发现了奥妙,原来这些拼音字母是存款银行的简称。经过突击查出了300多万元的家庭财产,远远超出了其家庭的合法收入。这个意外的收获成为此案的转折点,经过对其政策教育,她的防线被击溃,为了争取好态度,彻底交待了订立攻守同盟,找有关证人让其作伪证的环节,以及其夫收受贿赂的违纪违法事实,最后查出违纪数额达500多万元。这个案件的成功查处,就是注意利用再生证据。案件调查的组织指挥者,在案件调查中无论直接证据是否充分,都要引导下属调查人员,在注意收集直接证据的同时,要收集足够的“再生证据”,对“再生证据”要多分析研究,适时巧用“再生证据”对突破案件,认定违纪违法事实都有重要作用。再生证据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收集到,也不是很容易能收集到“再生证据”的。案件调查人员要斗智斗勇,充分运用谋略,有时欲擒故纵,让涉案人员创造“再生证据”,有时“打草惊蛇”,调动有关证人抓紧串联活动,为发现和收集“再生证据”创造条件;有时制造错觉,使涉案人员产生不再调查的错觉,放松警惕,制造出新的再生证据。需要指出的是,再生证据不能独立定案,“再生证据”代替不了直接证据,“再生证据”只是为收集直接证据起到顺藤摸瓜的作用,为打消侥幸心理起到攻心作用,为认定事实、性质和责任起到辅助证据作用。

 

巧斗违纪违法者翻供、证人翻证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实践中,经常遇到违纪者翻供、证人翻证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极容易干扰和影响案件调查的计划方向和目标,打乱整体布局,也极容易影响案件调查人员的心理,特别是有些重要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后期翻供、翻证影响就更坏了。因为有关案情已经向上级领导、上级机关汇报过,甚至在一定范围内都公开,突然的翻证翻供,使案件调查组织指挥者陷入十分难堪、被动的局面,使案件调查处于搁浅甚至无法查清。当案件调查中出现这种情况,案件调查的组织指挥者要处惊不慌,沉着应对,以坚定的信心,求真务实的态度,运用高超的谋略,进一步查清事实,实事求是地作出科学的结论。

一是要认真分析翻供翻证的原因,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调查补证。违纪违法者在作出违纪供述,有的是得到外面亲友的通风报信,有的是与其他有关人员串供,有的是订立攻守同盟等原因,侥幸心理又复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开始全部或部分推翻以前的供述的内容。有些证人原来就因各种各样的因素,不愿或不敢作证,作证以后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如有关人的施压、许愿,或得到违纪人翻供的信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改变先前的证言。办案人员要分析其动机、目的,对翻供翻证的内容进行分析,寻找其破绽。如通过对原供原证对照,判断哪一次供、证更为合理,更有可信度,进而据以揭穿其谎言,戳穿其企图,使其回到原来的供述和证据上来。也有的当事人在“两规”地点所作供述,调查人员据此找相关证人取了证,供证一致。但离开“两规”地点回到家里后,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又翻供、翻证。如在调查某企业经理丁某时,他向某厅的某副厅长行贿10万元,为个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在“两规”地点,经过政策攻心和思想教育,丁某承认了送钱的事,并提供了相关知情人,经调查也得到了证实。考虑他是企业负责人,又能主动配合调查,就解除“两规”让其回单位上班。回去后,某副厅长的家人又通过关系找到他,对其进行了恐吓,并说只要他翻证,某副厅长出来后,一定为他企业帮忙批指标,也有的客户说他出卖朋友,不从他厂进货了。迫于这些压力,丁某与证人甲进行了串供后,找到办案人员翻证,说以前说的都不真实,当时只是为了争取好态度说了假话,请组织理解,证人甲也翻供。面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分析其翻供原因,发现新的证据的批指标一事所说的时间有出入。前次证言说的批指标是在其任副厅长以后,这次说是在他任处长期间,经调查某副厅长任处长时,指标的批准权不在省里,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在某任副厅长后国家才下放到省里审批,某副厅长正好分管这项工作。在找出前后两证据的矛盾后,再次找丁某进行谈话,用其前后证据的矛盾揭穿其谎言,在铁的事实面前,丁某承认前次作证真实的,据此认定某副厅长受贿10万元。

二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固定证据。有些重大案件调查与检察机关联合办案,既相互配合,又各自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优势互补。在对重要违纪违法者进行讯问谈话时,在其供认不讳时,即要让其亲手写出供述材料,又让有关证人亲手写证据材料,用这种方式弱化其翻供翻证心理。在形成综合材料前,要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重要情节要反复讯问,反复录制,用视听手段客观、形象地反映谈话讯问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掌握办案的主动权。一旦要翻供,就用生动形象的录像录音给予反击。这种情况再狡猾的人也不会持续对抗。如在调查刘某行贿案时,举报反映刘某在主持粮库招投标工程时大肆收受贿赂,举报的线索具体,可信度高,在强大的攻势和有力的证据面前,刘承认了受贿900万元的事实,后来他对有些事实翻供。但由于在移送检察机关时对该人主要受贿的数额、情节,为行贿人谋利的手段以及谈话人讯问他所有事实都是属实的,他还提出由于自己主动坦白,希望能给予从轻处理,全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当他后来翻供时,办案人员让他听录音、看录像,看完后,他良久没有表情,木然地坐在那,一句话不讲,在调查人员的催问下,他长叹一声说,我不翻供了,以前说的都是事实,希望组织上还按以前态度处理我。

亲情感化。所谓亲情,是亲戚、朋友间一种较为真实的感情。在案件调查中,利用亲情谋略,有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运用亲情谋略关键要把握时机。如在查办田某案件时,田某被“两规”后采取对抗的态度,编假话,百般抵赖,长时间不说真话,办案人员针对其侥幸心理特点,决定一方面加大调查取证力度,用铁的证据,逼其没有退路,另一方面就是巧用亲情,用亲情攻心。田某之所以抵触情绪严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组织上同时对其妻子、女儿、女婿、儿子都“两规”,认为说不说家人也受牵连了,如果他说了,亲戚不说,自己被动、落埋怨;说了就牵连到子女,怕影响他们的生活和前途。针对其心理状态,调查人员适时把女儿、女婿解除“两规”的消息及时传达给他,并让他们给他写信,劝他主动自首,他身体不好,办案人员及时送医送药,合理安排谈话时间,让其抓紧治疗,使他感到组织温暖和体贴,田某的心理防线瓦解,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他人350万元贿赂的问题。

在调查黄某案件时,其爱人也被“两规”,开始抵触情绪严重,性格暴躁,蛮不讲理,有时摔杯子,有时甚至张口大骂。与她谈话就成了突破案件的难点,办案组分析其不配合有抵触的原因,除怕出事了,人财两空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怕连累子女。针对这个情况办案人员采取了不急躁、温火慢炖、刚柔并济、以情攻心的策略。在其暴躁时,避其锋芒,不正面对抗;在其骂人时,不急不怒,不激动;在其情绪平静时,批评教育。办案人员向她讲述了为了不影响她儿子的正常工作,不在儿子单位造成影响,办案人员让其儿子在单位请了事假,到长春来谈话,如实出证后就让其儿子回单位工作的情况。听了后,她很长时间没说话,两行热泪流了下来,感慨地说,组织考虑得真周到,我最大的心病就是怕影响儿子前程,你们想得这么周到,我还担心什么呢?她很快就彻底交待了黄某受贿的问题,此后口供一直稳定,从没翻过供。以柔克刚,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以情感人要真诚,使其出乎意料,不能欺骗,用亲情、友情打动心弦;二是要选准,要分析其最担心,最能打动其心坎的事与人;三是要体现政策,如实坦白交待了,主动揭发他人了,要按政策从轻从宽,不可出尔反尔。

 

贿赂案件调查取证的方法

 

新形势下的经济类案件,特别是贿赂案件调查中可供选择的调查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行贿入手,开展调查。在贿赂案件中,行贿的证据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证人,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提供的证据是认定违纪的直接证据,这类证据对突破受贿人具有关键作用。所以,在贿赂案件中,调查人员首先要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应是行贿人。在确定行贿人后,要对行贿人的自然情况、行贿人的动机目的、是集体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进行了解分析。行贿人要给被行贿人行贿,是有目的的,通过行贿达到利用受贿人手中的权力谋取某种利益的目的。这种利益也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集体的。他们之间相互勾结,有的甚至是互为利用。就行贿人来说,有的是主动行贿,有的被动行贿,但无论是哪种行贿,都因有求于受贿人,一般来说并非心甘情愿。在一定的条件和情况下,能作证出证,能供述行贿的手段、时间、地点及有关知情人,便于进一步取得其它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对于直接突击受贿人,对于尽快查清全案至关重要。案件调查的组织指挥者,要善于指导从行贿人调查入手,这是一个重要的方法。

从被索贿人入手。被索贿人行贿,是受贿人的刁难,甚至勒索情况下,不自愿地被迫行贿。被索贿人的特点,一是被迫的,被动行贿,从内心讲是反感的、不情愿的。二是得到了一定利益,这种利益有的是按政策应得到,但通过正常渠道没有得到,不管是什么方法,他们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三是由于对受贿人有反感、心中不平,易于在有些场合有意无意地透露出来,有些间接证据,或再生证据,便于扩大线索,收集到更多的证据。四是被索贿人有矛盾心理。他们对被索贿心不甘,对受贿人利用权力索贿心中不平,有憎恶感,在适当条件能说出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他们又担心行贿也是违法,一旦承认行贿了,怕被以行贿罪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担心自己得到的利益也将失去。所以,被索贿人一般不会主动说出行贿问题,只有在一定条件下,迫于压力或者组织给政策,不追究其行贿责任,被索贿者才会讲出事实真相,出面作证。针对这些情况,调查人员要多了解被索贿人的情况,有的放矢地做思想工作,晓以利害,指明方向,促使其交待问题。对有些特殊案件的被索贿人,根据办案需要,可以采取给政策的方法。

从证人入手。贿赂案件的证人,既包括行贿人本身,也包括受贿人的家属、子女以及有关的知情人。如单位行贿的,参与研究的人员、参与送钱物的人员、以及财务方面的人员,都是证人。行贿证人的特点:一是大多数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受贿人的亲属,他们对受贿的情况有着比较多的了解,而这些受贿款物有的自己就是经手者,担心事情败露会牵连到自己,或自己说出来亲人会受到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家破人亡。二是抗拒心理相对较弱。受贿人的亲属,相对受贿人来讲,一般是阅历浅、社会经验少、胆量小,切身利害关系较受贿人少,一定条件下能舍少保多,抛出受贿人,保全家人少受牵连。三是有些行贿是公开的,单位集体行贿,一般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如会议研究、会议记录、财务账记载等,相关证据多。他们行贿多是为了单位集体的利益,他们中的多数人担心如实提供证据,集体利益会受到损害。也有的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能躲则躲、能拖则拖、能溜则溜,不积极主动作证。证人如实作证是突破案件的关键,案件调查,首先要确定相关证人,进行分类排队确定重点;其次要做好思想工作,争取让证人主动如实作证;再次,对重要证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办案实践证明有些重要案件,控制住人就是案件百分之五十的成功。

从审查受贿人的职务活动入手。贿赂案件的特点,就是受贿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案件调查中,在其它证据取不到位的情况下,审查受贿人的职务活动情况,从中发现行贿线索或新的证人,是突破案件的重要方法。有些受贿案件,在行贿人、有关证人不到位,或对抗调查不如实提供证据,受贿人自身又拒不交待问题的情况下,正面进攻无效,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要改变思路,从侧翼选择突击点。尽管受贿人利用职务受贿具有隐蔽性,其违纪行为难以及时发现,但只要利用了职权,就难免要留下蛛丝马迹。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不按法定程序招标,不经研究擅自指定施工队,搞明招暗定;违反物资采购招投标的规定,高于市场价格购进大量物资,长期积压;税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大量漏税的情况。这些明里暗里的活动,要逐项审查清楚,注意从中利用职权的问题。

(作者系省监察学会会长、省软环境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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