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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死者生前关系近 死亡赔偿金多得

 厚道人 2013-11-12

与死者生前关系近 死亡赔偿金多得  

 今日江山2013.11.12

  【案情】2012年12月2日,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事故责任人共赔偿各项损失21万余元,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剩余赔偿款18万余元。王某的父母及儿子因分配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王某于2006年与妻协议离婚,儿子随母亲改嫁至外地生活,并改姓张。王父自2011年被确诊为直肠癌,生活治病所需主要依赖王某。问:死亡赔偿金在继承人间应如何分配?

  【评析】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系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分配时,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进行。王某与妻子离婚时,张某11岁,王某死亡之前较长一段时间,未与张某一起共同生活。从张某更改姓氏来看,张某在新的家庭里得到了较好的抚育与照顾,且其已近成年,故应当减少张某对王某死亡赔偿金的所得份额。王某离婚后与父母生活较为紧密,王某的父母年逾古稀且无固定经济收入,王父被确诊为直肠癌,生活治病所需依赖长子王某。王某死亡后,其父母办理丧葬事宜,并交纳各项费用,积极行使诉讼权利请求赔偿,因此可适当多分得王某死亡赔偿金份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王某的父母分得死亡赔偿金的70%,即13万余元为宜,其余30%即5万余元由张某分得。(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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