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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舱单申报

 Amanda° 2013-11-13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是指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内容应当包括总提运单及其项下的分提运单信息。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电子数据。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所在地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运抵报告提交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承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后箱海关提交结关申请,经海关办结手续后,出境运输工具方可离境。
  已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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