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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哪些员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攀登者anly 2013-11-13
一、哪些员工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按照法律条文来讲,公司经理理所当然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但由于这类人员的工时制需要得到劳动部门的行政审批,在某些地区不是任何经理可以被审批。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需要对公司架构、经理所处的位阶等综合考量确定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

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依照劳动法律规定,没有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据时支付加班费。但部分地区有另外看法,如江苏规定,如未办理审批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特点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特点的,依据标准工作制计算加班费明显不合理的,可以认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予支持加班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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