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主体适用: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心雨室 2013-11-15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司法工作人员
 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答复
 (2003年4月16日 [2003]高检研发第11号)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共犯问题的请示》(赣检发研字[200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