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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2013-11-19 | 阅:  转:  |  分享 
  
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符合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为。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经济信息咨询,影视策划,图文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会议服务,仓储服务,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市场调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体育文化用品、针纺织品、机电设备、工艺美术品、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合计 第五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督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时,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定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权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方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可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时,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定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一式二份,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二O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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