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梁原中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

 感恩1735 2013-11-20
11/12/2010

梁原中学违纪学生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注重培养学生自理、自育、自律能力,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实行宽严结合,辅以必要的纪律约束和处分,确保校规校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生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规范有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有梁原中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适用本规定。学生违纪处理的主管部门是学校政教处。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凡所反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2.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或拒不承认错误者

2.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3.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4.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勾结校外人员滋事者。

5.携带管制刀具或向别人提供凶器者。

6.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7.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8.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九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1.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2.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处分细则

第十条 通报批评

(一)通报批评的有关要求

1.学生因违反学校纪律并造成一定影响尚不够处分者,可对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通报批评根据教育效果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通报全校。

3.通报批评是学生纪律处分前的警告性辅助教育手段,被实施通报批评后若该生在言行上仍无改正者,可予以纪律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节者;

2.违反课堂纪律,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经教育不改者;

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讲粗话、脏话,经教育不改者;在公共场所喧哗、追逐打闹或有其它不文明举止,且不接受教育者。

4.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者;以及其他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行为者;

5.骑车进出大门,或在校内骑车以及违章停放自行车不听劝阻的;或在校园影响教学秩序者;

6.攀爬围墙者;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者;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者;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集会或其它集体活动者;升旗或集会时迟到或违反纪律者。

(三)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应通知家长,并记入学校通报批评记录。

第十一条 纪律处分

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节者;

2.上课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3.考试舞弊者(首次)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者(首次);

4.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讲粗话、脏话,经严肃批评、限期整改无效者;

5.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6.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首次);

7.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初次违纪,情节较轻)。

9.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能主动承认者;

10.有其他应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节以上者;离家出走,逃学在外三天以内;

2.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考试作弊二次以上或串通多人作弊,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两科以上者;

3.严重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4.在校内吸烟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

5.寻衅滋事、侮辱、恐吓、敲诈勒索、殴打同学,情节严重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或团伙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7.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8.盗集体财产(情节较轻)或多次偷盗他人财物者;

9.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0.其他应给予记过严重警告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者。

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者;

2.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或幕后主谋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4.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5.携带管制刀者;

6.在校屡犯错误,道德品质差,一贯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7.已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又违纪者;

第四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一月内累计旷课40节以上者;

2.不通知家长、教师擅自离家、离校出走者;

3.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打人致伤,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

5.结伙斗殴,纠集校外人员来校帮凶、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6.对教职工及保卫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报复行为。

7.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又违纪者;

第十二条 住校生违反住校规定的按《梁原中学寄宿生管理制度》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灵台县梁原中学学生管理制度》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组主任要及时向学校政教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违纪学生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及违纪记录表、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班、年级的学生时,由学校政教处组织调查,需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来校协助教育者,由政教处签发《家长协助教育学生通知单》。

(三)实施纪律处分的具体程序:

1.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以书面形式提供违纪学生日常表现材料,并代表班级提出书面处理建议,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学校政教处。

2.政教处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

3.在公布处理意见前通知学生本人其监护人,告知处分结果,做好必要的思想教育。

4.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学校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5.政教处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特殊情况下除外),处理结果在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撤消处分的具体程序:

1.学生受处分后,经考察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三个月后可予以撤销处分。

2.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同时上交思想认识材料一份,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课任老师、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审查,行政会讨论决定,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公告形式在全校公布。同时学校撤销其在学校备案的处分材料并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

3.三年学满警告处分仍未被解除的毕业证书推迟一年领取。三年学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仍未被解除的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为不合格,不予升学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此颁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浏览(436) 评论 转载
评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