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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贞观馆 2013-11-20

    时间:2013年11月13日

    地点: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案情:学员林某在驾校学习倒库移库项目时,意外将在旁指导的教练李某撞死。驾校赔偿了李某亲属各项损失后,认为此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学员倒库撞死教练

    2012年10月,林某参加某驾校学习课程,由教练员李某负责指导。在练习倒库移库项目时,李某在车旁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教学。

    林某练习了几次仍没有将车顺利入库,李某要求林某再多加练习,并在旁边指导。心急的林某慌乱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车辆加速向后冲去,撞上了库中另一辆车,并将站在两辆车中间的李某撞伤。最终,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共花费医疗费29132元。驾校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并赔偿李某亲属70万元。

    林某驾驶的教练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还在保险期间,驾校遂诉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1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现场

    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应否免责

    庭审时,保险公司两名员工张某、戴某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驾校方委托律师彭某出庭。两方对此次事故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庭审很快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林某学习驾驶时,教练员李某应当随车指导。事故发生时,李某并未在车上,车内只有林某一人,而林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代理人张某说。

    驾校的代理律师彭某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已知道承保车辆是教练车。“既然是教练车,就是让没有驾驶资格的学员通过学习获得合格的驾驶资格,学员在使用教练车练习的时候,肯定是没有驾驶证的。”

    彭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知道承保驾校教练车肯定是给没有驾驶证的学员开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意对教练车进行承保,应视为放弃对学员学习中无证驾驶致人损害免责的抗辩。

    车旁指导 教练是否算随车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对于李某在车下指导的行为是否属于“随车指导”,双方产生很大分歧。

    “随车指导要求教练员在车上,本案中李某在车下,如果他一直在车上教学,也就不会有这起事故的发生。李某违反了道路安全法规,自身存在过错。”保险公司代理人戴某说。

    “教练随车指导要求的是在道路上学习,本案中教学课程是倒库移库,事故发生的地点是驾校的院内场地,故不需要要求教练一定要在车内进行指导。”彭某立即反驳。

    彭某举例指出,在现实教学中,学员在练习倒库移库、坡道起步等项目时,教练员在车下、车旁指导是多年来的行业习惯。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条款,说不让教练员在车下指导,因此,“教练员无论在车上还是车下指导学员,都应属于随车指导。”

    驾校诉请被驳回

    驾校坚持让保险公司赔偿,理由是投保车辆是用于教学的,事故也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

    而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戴某认为:“根据规定,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并且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死者的抢救费用驾校方已经给了,保险公司无需垫付。”

    彭某反驳:“2012年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于醉驾、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也有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代理人张某称:“就算新的司法解释有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也规定了赔偿后可以向侵害人追偿,现在驾校方已经赔偿了,保险公司当然不必垫付。”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决定休庭进行合议,15分钟后继续开庭。

    法庭认定,教练车副驾驶处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所以,不能因为驾驶培训行业普遍存在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情形或者大部分人普遍存在的理解偏差,就认为教练员车下、车旁指导的行为合法。

    本案中,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赔偿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法庭当庭驳回了原告驾校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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