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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songsgt 2013-11-21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2013.11.18中国税务报作者:刘晓伟

    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国税局接到一家经销二手车的甲企业咨询电话。甲企业办税人员介绍,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收售二手车,另外还接受委托代购代销二手车从中收取手续费。企业从税务机关领取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税人员咨询,这两种业务是不是都可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款该如何计算?

 

    二手车企业经营行为不同,纳税义务有差异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规定,二手车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手车经营主体指经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二手车经销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纪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甲企业同时从事了经销和经纪业务。

    二手车经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业务应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规定,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二手车经营企业应高度关注该项规定中确定纳税义务的要素,如发票、款项结算以及手续费的支付形式,把握是否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手车销售发票可以由三类企业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从该规定分析,二手车销售发票具有一定的独特性,三类经营主体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包括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不同的领用主体有着不同的使用要求和纳税规定。

 

    经销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不能自行开具销售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虽然向税务机关领取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是由于代购代销业务只是经纪业务,取得手续费收入为主,不是自购自销行为,所以不能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也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依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办理入户变更手续,

    所以,二手车经销企业对于自行收购,自行销售的二手车,可以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交付购车人办理入户变更手续。而对于接受车主委托,没有支付收购款项和收取销售货款的情况,只是收取手续费的代购代销经纪行为,不能自行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需要关注的还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服务业发票,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

 

    二手车经销企业自营行为应依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所以,二手车经销企业收售二手汽车,不论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身份,应视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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