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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型期犯罪的社会成本估算 中国研究服务中心

 育则维善余言 2013-11-22
中国转型期犯罪的社会成本估算

陈硕/刘飞*


  原载《世界经济文汇》2013年第3期

  摘要:基于跨国比较视野,利用现有文献提出的“自下而上”估计方法并结合多种数据来源,本文定量地估算了1995年至2010年刑事犯罪在中国造成的社会成本。本研究发现,伴随着犯罪数量的快速增长,犯罪所致社会成本在这期间同样经历了迅速增加:9种刑事犯罪的总成本从约900亿元上升至13000亿元、人均成本由73元增加到约1000元、总成本占GDP 比重由1.34%增加到4.02%.在各种类型犯罪中,走私犯罪案均导致的社会成本最高,其次为杀人、诈骗,拐卖人口案均成本也较高。在上述4种类型犯罪中,拐卖人口和诈骗犯罪导致的成本增速最快。另外,侵财犯罪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人身犯罪造成的损失,该发现有别于基于其他国家特别是英美的研究。本文的结论可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确定打击优先顺序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决策依据:走私犯罪应予以优先打击、保持对杀人犯罪的传统重视政策、重新审视现有拐卖人口和诈骗犯罪的打击政策。

  关键词:转型期犯罪;犯罪成本

  *陈硕,复旦大学经济学院,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600号,E-mail:cs@fudan.edu.cn.刘飞,复旦大学经济学院,E-mail:liufei.fd@gmail.com.感谢匿名审稿人对本文的建议,文责自负。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犯罪率却日益上升,从而逐渐引起政策制定者、学者及普通公众的关注。为了遏制犯罪率的上升,我国各级政府均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同时,犯罪本身也日益为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所重视。例如,在现有文献中,陈硕(2012)采用工具变量方法检验了转型期中国司法支出对遏制犯罪的有效性。陈硕和章元(2012)则讨论了两种不同的犯罪惩罚策略:基于严厉性策略和基于确定性策略对治理犯罪的作用。章元等(2011)、吴一平等(2010)和胡联合等(2005)等研究实证分析了收入差距和民工失业等因素对犯罪率的作用。谢荻等(2006)、陈屹立(2007)和田鹤城等(2009)等则检验了经济发展水平对犯罪行为的影响。上述研究都将犯罪视作内生化过程并探究其决定因素,但没有涉及犯罪活动造成的影响,特别地,对犯罪造成社会成本一直没有得到严谨的估算。该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该估算工作构成了政府决策和学者研究的前提,它的高低决定了决策的迫切性和研究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犯罪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并不必然与犯罪数量及恶劣程度相一致。以拐卖人口犯罪为例,它的案件数量远低于其他人身犯罪如抢劫,在案件恶劣程度上也不如杀人等严重刑事犯罪,但普通公众为该种犯罪付出了巨大代价。显而易见,如果研究者或者政策制定者仅根据犯罪发生数量的多寡或恶劣程度展开研究或制定政策的话,将获得误导性的结论及公共支出的低效。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定量地估算出犯罪在中国造成的社会成本。本文将回答以下问题:转型期中国的刑事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成本占GDP 的比重是多少?它的变化趋势如何?哪些类型的犯罪造成的社会成本最高?哪些犯罪的社会成本上升最快?从政策含义上,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不仅为政府确定公共支出政策的优先顺序提供依据,而且也有助于司法部门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犯罪打击政策。

  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即为了获得某种商品或服务,或避免某些令人不愉快的物品服务时而“放弃的商品或服务的最大的价值”(Samuelson,2009;Mankiw,2011)。从该定义出发,犯罪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是指由于犯罪导致的整个社会福利水平损失(Cohen et al.,2009),或者人们从市场上购买“安全”所付出的代价(Czabanski,2008)。本文所指犯罪的社会成本即主要市场主体因各种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福利损失或承受的代价,包括犯罪的机会成本。根据不同划分标准,现有文献存在多种成本分类:有形成本与无形成本(McCollister et al.,2010;Cohen et al.,2009;Welsh et al.,2008;Rollings ,2008;Cohen ,1988,1998;Miller et al.,1996)、个体成本与总成本(Anderson,1999;Cohen et al.,2009)、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Cohen,1998)、广义成本和狭义成本(Brand and Price,2000;Cohen,2005;Cohen et al.,2009)等。上述分类方法大多基于理论,而定量估算犯罪的社会成本则需要结合数据可得。现有文献已经发展出两种估计方法:“自下而上”

  方法和“自上而下”方法。前者首先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犯罪社会成本分解为若干部分,然后逐一估算每部分的成本或成本区间,最后将所有部分累加即获得总成本;后者主要从潜在受害者角度来估算犯罪成本,通过询问或者观察来获得人们为了降低被犯罪侵害风险而额外支付的成本。本文则采用“自下而上”方法估算中国转型期犯罪的社会成本:先将总成本分解为受害对象、罪犯、律师及政府等各方由于犯罪活动而承担的直接损失,然后加以汇总获得总成本。从理论上来说,该种成本定义方法属于上面介绍的广义成本。采用这种方法的合理性在于,在犯罪相关的微观数据相对匮乏的条件下,这种方法能够做到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数据,而数据可得性问题在中国尤其显著。更重要的是,使用这种方法计算出的不同类型犯罪的成本具有可比性,在此基础上可以识别出社会成本最高和上升最快的犯罪活动,进而为公共政策制定及学术研究的开展提供依据和参考。

  利用“自下而上”的估算方法并结合多种数据来源,本文定量地估算1995年至2010年9种刑事犯罪在中国造成的社会成本。本研究发现,伴随着犯罪数量的快速增长,犯罪所致成本在这期间同样经历了迅速增加:预防犯罪总支出从900亿元上升至13000亿元(按2000年价格调整,下同)、人均支出从由73元增加到100元、占GDP 比重由1.34%增加到4.02%.在各种犯罪类型中,走私犯罪案均导致的社会成本最高,其次为杀人、拐卖人口和诈骗。在上述4种犯罪类型中,拐卖人口和诈骗犯罪导致的社会成本增加最为迅速。基于中国数据揭示出侵财犯罪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人身犯罪造成的损失,该发现有别于基于其他国家特别是英美的研究。这些发现可为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确定打击优先顺序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参考。

  本文余下结构如下:第二部分首先介绍现有文献中犯罪成本的估算方法,然后依次讨论9种刑事犯罪的社会成本的估算方法;第三部分介绍本研究估算工作采用的数据并给出估算结果;第四部分讨论结论及政策性含义。

  …………

  四、结论及政策含义

  利用现有文献提出的“自下而上”估计方法,在多种数据来源的基础上,本文估算了9种刑事犯罪在中国造成的社会成本。本文发现,在犯罪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犯罪所导致的成本同样经历了快速增加,其中犯罪总成本增加了14倍:从1995年的不到900亿元上升至2010年将近13000亿元。人均因犯罪所承担的成本在同时期由73元增加到1000元。犯罪社会成本占整个国家的GDP 由期初的1.34%增加至2010年的大约4.02%.通过对各种类型犯罪的单独估算,我们发现以案均成本计,走私犯罪所造成的社会成本最为高昂,其次是杀人、拐卖人口和诈骗。而在上述4种类型犯罪中,拐卖人口和诈骗导致的社会成本增加最为迅速。上述发现可为犯罪打击政策的制定和司法资源的分配提供参考:走私犯罪由于导致的社会成本最为高昂应优先打击,保持对杀人犯罪的传统重视政策,拐卖人口和诈骗犯罪所致的案均成本不光排序靠前,更由于近20年间的迅速增长,应该予以足够重视。

  目前,针对犯罪的经济学研究都将犯罪视作内生化过程进而探究其决定因素,但对犯罪活动造成的影响却重视不够。因此,本研究应被视作犯罪研究的基础性工作:该估算工作构成政府决策和学者相关研究的前提,它的高低决定了决策的迫切性和研究的学术贡献。更重要的是,本文发现犯罪造成的成本和犯罪的数量及恶劣程度并不一致。

  显而易见,如果研究者或者政策制定者仅根据犯罪发生数量的多寡或恶劣程度展开研究或制定政策的话,容易获得误导性的结论和制定低效的公共政策。因此,本文的结论不光有利于政府在制定公共支出政策时确定各支出项目的优先顺序,也有利于司法部门制定出更有针对性及更加有效的犯罪打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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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收入文库时间为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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