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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與南北朝《宋書》之十二“笛律”
2013-11-22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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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與南北朝《宋書》之十二“笛

律”



TheTwelve-TemperamentOfBambooFlutesIn

“BookofJin”and“BookofSong”

上傳書齋名:瀟湘館112XiāoXiāngGuǎn112

何世強HoSaiKeung

Abstract:ThisarticlestatestheTwelve-TemperamentofBambooFlutesinBook

ofJinandBookofSong.



提要:本文指出《晉書》與南北朝《宋書》之十二“笛律”之數。

關鍵詞:《晉書》、《宋書》、上生、下生、十二律、正聲、下徵、鍾宗

之、史奚縱。





筆者已有多篇文章論及十二律呂之數及其上生與下生之法。漢時黃鐘之數

九,由此九數則可算出其餘十一律之數。筆者一向認為九以寸為單位則過短,

以尺為單位則過長,故有修訂之必要。《晉書》黃鐘之律管長四尺餘,其長短

較合適﹝見下文﹞。

《晉書》記載晉世十二律之笛﹝注意《晉書》稱之為“笛”,非“簫”﹞

管長,但缺黃鐘與林鐘之管長數﹝見下文﹞,故《晉書》所記者其實只有十律

之數。又晉世之笛估計依古法豎吹而非橫吹。

《晉書》並記載笛有六孔,因笛管中空,可視之為“一孔”,故共有七

孔。孔之數目排列以近吹口之一端為第一孔,其次為第二孔、…、第七孔。

晉之笛律有所謂“正聲”與“下徵”調法,連同“清角”,並稱為“三

宮”。所謂“正聲”即本音,正音也,又稱為“宮”。例如黃鐘調,其正聲為

黃鐘宮,笛之第一孔。《晉書?卷一十六?志第六?律曆上》曰: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第一孔也。應鐘為變宮,第二孔也。南呂為羽,第

三孔也。林鐘為徵,第四孔也。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也。

所謂“第一孔”應指第一孔開,其餘以指按住。其餘可類推。六孔全按,

則指第七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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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徵”即下生或上生之管數及其相應之律呂。例如大呂下徵應夷則,即

大呂下生夷則也。又太蔟下徵應南呂,即太蔟下生南呂也。南呂下徵應姑洗,

即南呂上生姑洗。蕤賓下徵應大呂,即蕤賓上生大呂,其他倣此。至於“清

角”之說較含糊,上述同書同卷又曰:

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即是笛體中翕聲。于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清

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翕,吸也。翕聲,即吸聲,即吸笛之聲。而此類吸笛之聲可以以吹哨之聲

比擬。短曲曰令。而哨吹之音高,故“清角”有“高音之號角”義。至於晉時

之“清角”之聲是否如“哨吹”,現時無可稽考。

歷代之律管長並非不變,其實可長可短,由樂官所定。《晉書》有記載十

二律其中十律之笛管長,相信此笛管仍然是一管一音。《晉書?卷一十六?志

第六?律曆上》曰: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夾鐘之笛,正聲應夾鐘,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變宮近

宮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林鐘亦如之一。

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七厘有奇。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鐘,長三尺六寸。變宮之法,亦如蕤

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有奇。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

應鐘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二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為方便表達,以下算式之單位為尺﹝即小數後第一位為寸,第二位為分,

第三位為厘﹞。附帶一提者,厘﹝或作釐﹞之單位始見於晉書,可能魏晉年間

始有此單位,漢時稱厘為“小分”。

注意《晉書》只有以上十律之數,缺黃鐘與林鐘。現以太蔟管長3.797尺

為準﹝十二律之第三數﹞,依次算出其餘九律之數,並以此數推算出林鐘與黃

鐘之律數。

《晉書》亦有所謂“變宮”,其數為原數乘以(1+41),即45。“變宮”之

數,晉以前未見。所謂“下生”,乃指某一律呂之數乘以32﹝即1–31﹞而得

另一律呂之數;所謂“上生”,乃指某一律呂之數乘以34﹝即1+31﹞而得另

一律呂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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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晉書》所云之笛律,部分數字誤差頗大。以下列出各笛律長﹝單位為

尺﹞之算法﹝依上生與下生公式,見上﹞,並討論其正誤:

1.黃鐘管長4.272。

《晉書》無此數,乃從林鐘管長算出:即2.848×23=4.272。

2.林鐘管長4.272×(1–31)=4.272×32=2.848。

《晉書》無此數,乃從太蔟管長算出:即3.797×43=2.848。

3.太蔟管長2.848×(1+31)=2.848×34=3.797﹝以此數為準數﹞。

4.南呂管長3.797×(1–31)=3.797×32=2.531﹝此數與《晉書》合﹞。

5.姑洗管長2.531×34=3.375﹝《晉書》作3.37﹞。

6.應鐘管長3.375×(1–31)=3.375×32=2.250。

以《晉書》數3.37算:3.37×(1–31)=3.37×32=2.247﹝《晉書》作

2.233﹞。

7.蕤賓管長2.250×34=3.000﹝《晉書》作2.996﹞。

以《晉書》數算出之結果2.247算:2.247×34=2.996﹝此數與《晉書》

合﹞。

以《晉書》所云之數2.233算:2.233×34=2.977。﹝不取此數﹞

8.大呂管長3.000×34=4.000﹝《晉書》作3.995﹞。

以《晉書》之結果數算:2.996×34=3.995﹝此數與《晉書》合﹞。

變宮數為3.000(1+41)=3.75。

9.夷則管長4.000×(1–31)=4.000×32=2.667。

以《晉書》之結果3.995算:3.995×(1–31)=2.663﹝此數與《晉書》

合﹞。

10.夾鐘管長2.667×34=3.556。

以《晉書》之結果數算:2.663×34=3.551﹝《晉書》作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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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宮之數為2.663×(1+41)=3.32875。乘以45是為“四分益一”。

11.無射管長3.556×(1–31)=3.556×32=2.371。

以《晉書》數算:3.600×(1–31)=3.600×32=2.400﹝此數與《晉書》

合﹞。

12.仲呂管長2.371×(1+31)=2.371×34=3.161。

以《晉書》之結果數算:2.400×(1+31)=2.400×34=3.200﹝此數與《晉

書》合﹞。

以上結果可綜合列成下表﹝第三欄之管長數乃從《晉書》之太蔟數3.797

算出﹞:

晉書之十二律管長

笛律正聲管長《晉書》數《晉書》數原文下徵

黃鐘黃鐘4.272﹝缺﹞﹝缺﹞林鐘

林鐘林鐘2.848﹝缺﹞﹝缺﹞太蔟

太蔟太蔟3.7973.797三尺七寸九分七厘有奇南呂

南呂南呂2.5312.531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姑洗

姑洗姑洗3.3753.370三尺三寸七分有奇應鐘

應鐘應鐘2.2502.233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蕤賓

蕤賓蕤賓3.0002.996二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大呂

大呂大呂4.0003.995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夷則

夷則夷則2.6672.663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夾鐘

夾鐘夾鐘3.5563.600三尺六寸無射

無射無射2.3712.400二尺四寸仲呂

仲呂仲呂3.1613.200三尺二寸--

上表第三欄之數乃從太蔟之數3.797﹝含方格之數﹞依“上生”與“下生”

算法所得,依四捨五入法取小數後3位。第四與第五欄乃《晉書》數原文數

字。《晉書》之律數從姑洗開始即有誤差,原數應為3.375,《晉書》則用

3.37,遂令以後數字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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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書》曰太蔟之數為“三尺七寸九分七厘有奇”,“有奇”即指3.797

並非準確之數,即最右方之7尚有其他小數數字,故林鐘與黃鐘之數之誤差可

能較大。其他含“有奇”之數亦作如此解釋。蕤賓與大呂看似整數,若姑洗數

取小數後六位得3.374667,其算法如下﹝單位為尺﹞:

姑洗管長2.531×34=3.374667。其後三律管長算法為:

應鐘管長3.374667×(1–31)=3.374667×32=2.249778。

蕤賓管長2.249778×34=2.999704。

大呂管長2.999704×34=3.999605。

上述數字可與《晉書》作一比較。

若依傳統所云,黃鐘律長九寸仍算短,長九尺則過長。《晉書》之黃鐘長

4尺餘,大呂4尺,太蔟亦差不多4尺,均屬長管之列。笛管過長,吹奏不易。

但依《太平御覽?卷五百八十?樂部十八》云:

又曰:黃鐘笛晉時三尺八寸。元嘉九年,太樂令鍾宗之減爲三尺七寸。十

四年,治書令史奚縱又減五分,爲三尺六寸五分。

又曰: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宗之減爲二尺六寸,縱又減二分,爲二尺

五寸八分。

又曰: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宗之減爲二尺九寸七分,縱又減五分,爲

二尺九寸二分。

《晉書》雖無記載黃鐘笛之長,若依上述引文所云,“黃鐘笛晉時三尺八

寸”與筆者算得之數4.272尺相去甚遠。北宋去晉世不遠﹝約900年﹞,其數

相信有所依據。元嘉九年﹝元嘉乃南北朝宋文帝劉義隆年號。元嘉九年即公元

432年,壬申歲﹞太樂令鍾宗之﹝姓鍾,名宗之﹞減三尺八寸爲三尺七寸,但

無說明減去一寸之理由。減去一寸後其他十一律之笛長按理應有所不同,其長

如下表所示。

元嘉十四年﹝即公元437年,丁丑歲﹞,治書令史奚縱﹝姓史,名奚縱﹞

又減五分,爲三尺六寸五分,亦無說明減去五分之理由。再減五分後,其他十

一律之笛長亦相應縮短,其長見下表。

“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與上表所記之數2.996﹝數目單位為尺,下同﹞

接近;又“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與上表所記之數3.37有出入。

晉十二律笛管長表﹝單位:尺﹞

笛律晉制管長劉宋鍾宗之數劉宋史奚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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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鐘3.8003.7003.650

林鐘2.5332.4672.433

太蔟3.3773.2893.244

南呂2.2512.1932.163

姑洗3.001(3.50)2.928(2.97)2.884(2.92)

應鐘2.0011.9521.923

蕤賓2.668(2.90)2.603(2.60)2.564(2.58)

大呂3.5573.4713.419

夷則2.3712.3142.279

夾鐘3.1613.0853.039

無射2.1072.0572.026

仲呂2.8092.7432.701

上表第二欄為以3.8為黃鐘管長數算出其餘十一律之數,第三欄為南北朝

劉宋鍾宗之之數﹝以3.7為黃鐘管長數算出其餘十一律之數﹞,第四欄為史奚

縱之數﹝以3.65為黃鐘管長數算出其餘十一律之數﹞。上表有括號之數字為

《晉書》所提及之數。

“蕤賓箱笛晉時二尺九寸﹝2.90﹞”與依3.8為黃鐘管長數算出之2.688有

出入﹝取兩位四捨五入為2.69,與2.90相差0.21﹞。宗之減爲2.6,此尺度合

理,蓋以其3.7黃鐘管長數算出蕤賓之數為2.603,若只取小數後兩位,其2.6

之數算正確。又依史奚縱之黃鐘數3.65算得蕤賓之數為2.564,但史奚縱從

2.60只減0.02至2.58,所減之數不足,應減0.04為合,即減四分。

又“姑洗箱笛晉時三尺五寸﹝3.50﹞”,與依3.8為黃鐘管長數算出之

3.001出入頗大﹝取兩位四捨五入為3.00,與3.50相差0.5﹞。宗之減爲二尺九

寸七分﹝2.97﹞,以其3.7黃鐘管長數算出姑洗箱之數應為2.928,若只取小數

後兩位得2.93,故宗之所減之數不足。其後史奚縱又減五分,爲二尺九寸二分

﹝2.92﹞,又依史奚縱之黃鐘數3.65算得姑洗之數為2.884,但史奚縱從2.97

只減0.05至2.92,所減之數不足,應減0.09為合,即減九分。

至南北朝劉宋時,該朝之十二律之笛長與晉時略為不同。《宋書》曰: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

夾鐘之笛:正聲應夾鐘,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

7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變宮

近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林鐘亦如之。

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

夷則之笛:正聲應夷則,下徵應夾鐘,長三尺六寸。…變宮之法,亦如蕤

賓,體用四角,故四分益一也。

南呂之笛,正聲應南呂,下徵應姑洗,長三尺三寸七分。

無射之笛:正聲應無射,下徵應中呂,長三尺二寸。

應鐘之笛:正聲應應鐘,下徵應蕤賓,長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

《宋書》亦缺黃鐘與林鐘之數。以上結果可綜合列成下表:

劉宋十二律笛管長表

笛律正聲管長劉宋數劉宋數原文下徵

黃鐘黃鐘4.266﹝缺﹞﹝缺﹞林鐘

林鐘林鐘2.844﹝缺﹞﹝缺﹞太蔟

太蔟太蔟3.7923.792三尺七寸九分二厘有奇南呂

南呂南呂2.5282.531二尺五寸三分一厘有奇姑洗

姑洗姑洗3.3713.370三尺三寸七分應鐘

應鐘應鐘2.2472.233二尺二寸三分三厘有奇蕤賓

蕤賓蕤賓2.9965.996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大呂

大呂大呂3.9953.995三尺九寸九分五厘有奇夷則

夷則夷則2.6632.663二尺六寸六分三厘有奇夾鐘

夾鐘夾鐘3.5513.600三尺六寸無射

無射無射2.3672.400二尺四寸仲呂

仲呂仲呂3.1563.200三尺二寸--

現以太蔟管長3.792尺為準﹝十二律之第三數﹞,筆者依次算出其餘九律

之數,並以此數推算出林鐘與黃鐘之律數﹝見第三欄﹞。

依《宋書》所云之笛律,部分數字有誤差。以下列出各笛律長之算法,並

討論其正誤:

1.黃鐘管長4.266。

《宋書》無此數,乃從林鐘管長算出:即2.844×23=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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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鐘管長4.272×(1–31)=4.272×32=2.844。

《宋書》無此數,乃從太蔟管長算出:即3.792×43=2.844。

3.太蔟管長2.844×(1+31)=2.844×34=3.792﹝以此數為準﹞。

4.南呂管長3.792×(1–31)=3.792×32=2.528﹝《宋書》作2.531﹞。

5.姑洗管長2.528×34=3.371﹝《宋書》作3.37﹞。

6.應鐘管長3.371×(1–31)=3.371×32=2.247。

以《宋書》數算:3.37×(1–31)=3.37×32=2.247﹝《宋書》作2.233﹞。

7.蕤賓管長2.247×34=2.996﹝《宋書》作5.996。其整數“五”疑作

“二”,可能屬手民或傳抄之誤﹞。若屬傳抄之誤,則其數2.996正確。

以《宋書》數之數算:2.233×34=2.977。﹝不取此數﹞

8.大呂管長2.996×34=3.995﹝與《宋書》合﹞。

9.夷則管長3.995×(1–31)=3.995×32=2.663﹝與《宋書》合﹞。

10.夾鐘管長2.663×34=3.551﹝《宋書》作3.6﹞。

11.無射管長3.551×(1–31)=3.551×32=2.367﹝《宋書》作2.4﹞。

以《宋書》數算:3.600×(1–31)=3.600×32=2.400。

12.仲呂管長2.367×(1+31)=2.367×34=3.156﹝《宋書》作3.2﹞。

以《宋書》之結果數算:2.400×(1+31)=2.400×34=3.200。

夾鐘管長3.551,《宋書》作3.6,較為粗略,以此數遂算得無射管長2.4

及仲呂管長3.2,其實此三數均非準確值。

漢時黃鐘數9,但晉與南北朝之宋均不用此數。晉南北朝攺用他數相信與

單位有關,筆者在上文曾云9寸則太短,9尺則太長。晉黃鐘管長4尺2寸7分

2厘,相信為合適之長度。

十二律呂中以黃鐘為首,按理應先釐定黃鐘之管長,其餘十一律即可依次

算出。今《晉書》無黃鐘之數,亦無林鐘之數,只有太蔟至仲呂之數,其缺失

令人難以明瞭。若果晉律官先釐定黃鐘之管長,應以整數或有限之尺寸作其律

9

長,例如4尺5寸﹝蓋4尺5寸含9數﹞或其他整數,今計算得其長為無限小

數,可知晉律官並非先釐定黃鐘之數,乃先釐定其他律之律數。

細看《晉書》十二律各數,蕤賓與大呂分別為3與4,故顯然先定蕤賓數

3,上生大呂即得4,其餘數即可算出﹝見前算式﹞。蕤賓以上之數自3逆算

後,黃鐘之數遂不能為整數。但《晉書》所載之蕤賓與大呂分別為2..996與

3.995,非3與4,其原因可能源自以太蔟數3.797算起,姑洗及應鐘數皆誤算

﹝見前頁之算式﹞,遂得蕤賓之2..996及大呂之3.995。

漢時黃鐘之數為9,尚有二律為整數:6與8。若蕤賓與大呂為整數3與

4,其他十律為非整數。晉律官可能有鑑於此,遂取夾鐘為3.6﹝3.55之近似

值﹞,以此數遂算得無射為2.4,仲呂為3.2。

《宋書》之十二律呂數大致與《晉書》相同,仍取仲呂為3.2,無射為

2.4,夾鐘為3.6。不同之數為太蔟數,《晉書》太蔟數為3.797,《宋書》太蔟

數為3.792,此數未知是否手民之誤還是故意寫作3.792,綜觀《宋書》有關十

二律呂數之寫作法及依舊缺黃鐘與林鐘數,可知手民之誤為高。若《宋書》律

官精於十二律呂數者,應另創十二律之新數並補上黃鐘與林鐘數,並非抄襲

《晉書》各數,縱使不另創新數,亦須補上黃鐘與林鐘數,最嚴重之錯誤為蕤

賓數“二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誤書“五尺九寸九分六厘有奇”,相信此非

“手民之誤”,乃當朝律官或撰寫《宋書》者之力有不逮而錯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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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瀟湘館112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