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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价格与到岸价格

 海马的图书馆 2013-11-25
离岸价格与到岸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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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岸价格
Cost、Insurance、Freight简称CIF
民法
解释: 陈庚生

    到岸价格(Cost、Insurance、Freight简称CIF)

    又称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货价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在实际应用中,前面加货物单价,后面加目的港名称,如“一级小麦每吨260美元CIF上海”。到岸价格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而来的,使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主要特征在于,卖方以向买方提交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必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

    按照国际商会《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按到岸价格成交时,卖方的主要义务是:(1)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及有关单证;(2)按照通常的条件及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和卸货费用;(3)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签发的其他必要的证件;(4)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如未加指定,则在合理的时间内,自负费用将货物装船,并立即通知买方;(5)自负费用投保合同货物运送中的海上运输险,并取得可转让的海上保险单;(6)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7)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载明把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清洁、可转让的提单、货物发票及保险单;(8)自费提供货物的惯常包装;(9)支付货物装船时必需的检查费用及装船为止的各项捐税和手续费。

    按照国际商会《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按到岸价格成交时,买方的主要义务是:(1)接受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各项单据并支付货款;(2)在约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除运费和海上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3)负担货物在装货港有效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

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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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价格
Free on Board,FOB
民法
解释: 陈庚生

    离岸价格(Free on Board,FOB)

    在装运港交货的价格,又称船上交货,在实际应用中前面是货物单价,后面加装运港名称,如“大豆每吨200美元大连”。其意义是,由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之前的费用和风险。船上交货条件源于商业习惯,具有比其他国际贸易术语更为悠久的历史,按发展阶段有三种类型:(1)按照传统或严格的船上交货条件,卖方的义务仅仅在于自负费用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其他各项义务均由买方承担。(2)附加服务的船上交货条件.

    如按这种价格条件成交,卖方的主要义务是:(a)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及有关凭证;(b)在约定的装运港,按买方的指定将货物装船,并及时通知买方;(c)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费用及风险;(d)自负费用和风险,领取出口许可证和其他必需的证件;(e)自负费用为货物作惯常包装;(f)负担因交货支出的检查费用;(g)自费提供通常的清结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a)自费租船或订舱,并及时将船名、停泊地点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b)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c)负责办理货物的保险及支付保险费,办理在目的港的进口及收货手续;(d)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装船单据,并支付货款。(3)运至目的港的船上交货条件。按这种条件成交,卖方除承担上述附加服务的船上交货条件的义务外,还要负责租船及订舱,甚至预付运费和保险费,但他是作为买方的代理人办理这些事务的,这是FOB条件与CIF条件的重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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