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岸价格(Cost、Insurance、Freight简称CIF)
又称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货价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在实际应用中,前面加货物单价,后面加目的港名称,如“一级小麦每吨260美元CIF上海”。到岸价格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而来的,使用最为广泛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主要特征在于,卖方以向买方提交适当的装运单据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必向买方实际交付货物。
按照国际商会《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按到岸价格成交时,卖方的主要义务是:(1)按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及有关单证;(2)按照通常的条件及航线,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和卸货费用;(3)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签发的其他必要的证件;(4)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如未加指定,则在合理的时间内,自负费用将货物装船,并立即通知买方;(5)自负费用投保合同货物运送中的海上运输险,并取得可转让的海上保险单;(6)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7)自负费用向买方提供载明把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清洁、可转让的提单、货物发票及保险单;(8)自费提供货物的惯常包装;(9)支付货物装船时必需的检查费用及装船为止的各项捐税和手续费。
按照国际商会《198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按到岸价格成交时,买方的主要义务是:(1)接受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的各项单据并支付货款;(2)在约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负担除运费和海上保险费以外的,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3)负担货物在装货港有效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