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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粹统治下异族相恋会被处决

 tjhx0526 2013-11-26

1940年11月15日在德国图林根,一名德国妇女因为与一名波兰工人相恋而被剃了光头,两人被绑在广场上示众。

早在1930年,纳粹主义的理论家阿尔弗雷德·罗森堡在其《20世纪的神话》中就提出:“严禁德国人与犹太人通婚……德国人与犹太人之间的性行为、强奸等应视其情节轻重处以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徒刑和死刑。”1933年9月, 普鲁士司法部长汉斯·凯尔及副部长罗兰·弗莱斯勒在向纳粹党递交的“纳粹刑法”备忘录中建议将“德意志血统”与“外族血统”者之间通婚和非婚性行为与“损害种族荣誉”及“威胁种族”一样定为犯罪行为。1934年12月,一个以“种族纯化与当前遗传的生物学问题”为主题的医学研讨会向内务部长发了一份通报,要求立即通过法律,以简捷的刑罚“防止任何犹太人进一步毒害和玷污德意志血统”。


1935年9—10月,在希特勒的要求下,国会颁布三项“纽伦堡法”:一是国旗法,将铁十字旗作为“帝国国旗”;二是公民法,宣布剥夺非“德意志血统”者的德国公民权;三是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此项法律禁止“犹太人与德国公民或相邻血缘者”结婚或发生任何“非婚性行为”。男女双方违反法律结婚的,均应判处堡垒监禁,“玷污种族”者应被判处徒刑或堡垒监禁。《保护德国血统法》没有规定死刑,但“玷污种族罪犯”有可能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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