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甲供材料核算及其税务风险防范 1、甲供材料票据如何开具、财务核算、计税依据、代扣义务 2、甲供材料合同如何签订、如何结算 (1)合同外甲供:在签订工程合同内注明,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销货方将材料发票开具建设方,建设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不包括在工程合同内。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建设单位将甲供材料直接列入开发成本,施工单位按税法有关规定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如果开发企业不能在结算时间内正确分解、统计甲供材料数据,就会对结算金额有影响,从而影响按建安发票计入成本的准确及时效性。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方)开发“××小区”,与某建筑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合同约定所有材料均由甲方提供,另外支付建筑劳务费800万元。工程竣工决算后,确认乙方从甲方领用材料共计2000万元。税务机关要求乙方按照2800万元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乙方认为,我取得的收入仅仅是建筑劳务费收入,材料款要缴税也应该由甲方承担,于是开始和甲方谈判。 问题:(1)该税款该由谁承担? (2)假如甲方承担该税款,该税款计入什么科目?如何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取得的税票应该是乙方的名字) (3)假如乙方承担该税款,那么,发票开800万元还是2800万元?如果开800万元,又如何按照2800万元交纳营业税? 如果开2800万元,甲方就取得了2800+2000=4800万元的发票,发票的记账联为2800万元,确认收入为800万元还是其他2800万元?如果是2800万元,那么相应的材料成本2000万元又如何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 如果甲为乙付了该营业税,财务上甲可以做费用,但税法上是不让列支的,因为这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如果甲还要列支,那只能是通过非法的途径了;如果乙自行交税,当然报2800的税基。发票就开800,这里不必与申报表一致,乙确认收入也确认800。 ☆甲方供材的四个关注点 (1)无论2009年以前,还是2009年以后,甲方供材的发票都可以直接在开发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无需所谓的“发票转换” (2)税务机关对甲方供材关注两点: (3)财税[2006]177号文已经作废,地产企业没有为建安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款的义务。 (4)材料和设备的区别(因甲供设备不缴纳营业税:GB/T50531-2009) 3、甲供材料是否涉及增值税 4、甲供材料成本税前扣除凭什么发票,是否需要换开施工发票? 税务机关要求甲方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全部工程造价发票入账,不允许用自购材料发票和劳务费发票入账。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甲供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问题:并不是所有的甲供材料都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只有那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所用的甲供材料才会涉及甲供材料建筑税金。没有任何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不能取得材料发票扣除开发成本。即:甲方供材税务机关并不禁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科目设置时,为方便核算甲供材料,以及税收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子目下把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材料同时施工与其它的建筑材料分开,免得被税务机关将所有材料认定为应交纳建筑税金的甲供材料。 许多税务机关一直坚持甲供材必须取得建安发票,在这个问题上,不能为了税源管理就不分青红皂白地要求甲供材取得建安票。 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5、虽然营业税计税依据包含甲供材料,但这只是征税的政策规定,不是会计账务处理的规定。对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承包方乙方来说,其实际收入中未包括甲供材料金额,因此,会计账务处理时仍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同时按实际收入开具发票。如,乙方承包一项建筑业工程业务,该项业务总金额1000万元,但合同约定甲方自行购买提供400万元建筑材料,乙方提供其余建筑业劳务(包含其余材料、设备、动力等)600万元。该项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1000万元,营业税由乙方交纳。但乙方会计处理时按实际收入确认营业收入为600万元,并按600万元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给甲方。 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确认成本,并以按规定取得的各种合法票据确认为资产的计税基础。按上例,发包方甲方如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可以将自己购买取得的建材发票400万元和乙方提供的建筑业劳务600万元合计1000万元,计入开发成本。 上述业务处理中,乙方不需要因为按1000万元纳税而开具1000万元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发票。甲方会计处理时,也不需要以1000万元建筑业发票入账核算。 以票控税在目前的国情下有其存在的必然,但是以票控税必须和现行税收政策一致。以营业税为例,税法从来就没有规定计税营业额必须和发票开具金额一致。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两个基本原则就是按照全额征税和损失不得冲减营业额,但同时又存在特殊规定:按照差额征税(比如总分包)、按照溢额征税(甲供材料),都存在计税依据和发票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是正常的。 如果施工企业将包工不包料的甲供材纳入自身的营业税发票开具金额之中,反而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甲供材的税款承担问题:甲方提供的建筑材料金额需要由乙方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承包方乙方来说,没有取得实际收入,却要承担相应的税收,很难接受。但这部分税收实际还是应该转移由甲方间接承担,即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工程合同时,要将这部分税收考虑在工程造价中。工程造价的主要含义是建设项目的建造价格,是指具体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建造价格,即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单位工程从其正式开工建设到正式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乙方在制定工程造价预(决)算时就应该将甲供材金额部分承担的相应税费考虑在税金项目中。 包工包料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全部由乙方提供,不由甲方提供任何建筑材料。这种情形的建筑业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与会计收入、税务开票金额三者是一致的。但如果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仍自行提供建筑材料(非代购材料),且将这部分材料价款直接冲抵1000万元的应付工程款,则税务部门将视为甲方以自己购置的货物抵偿债务,视为销售行为,不视为甲供材的包工不包料合同行为。因此,乙方仍应以10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以1000万元作为企业营业收入并开具1000万元税务发票结算。甲方必须以1000万元发票作为计入开发成本或固定资产的合法有效凭证,其抵偿工程款的货物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甲方是为乙方代购材料,则应将购买货物发票单位写明为乙方并将发票转交给乙方,作为乙方的成本费用合法凭证,不视为甲方销售材料。 如果存在以材料抵工程款的情形,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的工程施工价款包括材料金额,但是又明确甲方可以自行购买工程材料交付承包商使用。此时其实不叫甲供材,发包方再将购买的工程材料交付施工企业时,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材料处理,发包方就此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根据所取得发包方开具的货物发票入材料账。施工企业开具给发包方的建筑业发票也相应包含材料金额。 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计税依据问题 销售自产货物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必须关注两个证件,一个是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个是自产货物证明。尤其是铁塔、钢结构、索具、重机这些行业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甲、乙双方来说,签订建筑业合同时,应该将装饰合同与其他建筑业施工合同分开签订,避免将装饰业劳务签成一般的建筑业施工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双方的税收负担,相应节约工程开发(施工)成本。 甲供材料一般流转程序 总结:“甲供材”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1)营业税的营业额(即计税依据)与开票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开票额是指实际交易的金额,而营业额是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两者不能相混淆。 6、工程甩项(甲方指定分包)与甲供材料的区别 合同如何签订、票据如何开具、如何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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