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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危机 丈夫送“小三”钱妻子能讨还吗

 指间飞歌 2013-11-27

中年危机 丈夫送“小三”钱妻子能讨还吗

财富之门创建于:2013-11-26 15:37

  假如有一天妻子发现丈夫偷偷在外包养小三,还多次给小三生活费累计一百多万元,妻子会咽得下这口气吗?但这笔已经给出去的钱真能要的回来吗?

  “你爱我还是她,是不是真的她有比我好,你为谁在挣扎?你爱我还是她,就说出你想说的真心话,你到底要跟我还是她……”唱着这首陶喆的疗伤情歌,“70后”曹静(化名)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结婚后和丈夫的关系一直很好,膝下的一双儿女也十分听话懂事,丈夫平日里也对自己宠爱有加,为什么丈夫却偏偏要出轨呢?

  模范丈夫陷入中年危机

  话还得从10年前说起,曹静和丈夫殷俊(化名)是大学同学,1998年大学毕业后,两人并没有像大部分大学情侣那样劳燕分飞,而是继续携手一起打拼,终于在2003年11月,两人幸福登记结婚,前来祝贺的同学朋友都对他们如此恩爱羡慕有加。

  婚后第二年,两人的宝贝女儿就出生了,由于殷俊的事业日渐有了起色,收入不断水涨船高,到了2006年,殷俊一年的年薪达到了60万元,由于双方都是独身子女,于是夫妻俩商量着再要一个孩子,2007年,两人如愿又生了一个儿子,此后,为照顾一对儿女,曹静辞去了银行工作,成为了全职太太。然而此后几年,丈夫的工作却越来越忙碌,应酬越来越多,对家庭的照顾也越来越少。尽管如此,在曹静看来,三四十岁的男人把主要精力放在事业上打拼十分正常,而且丈夫对自己和孩子也十分宠爱,还会经常买些衣服首饰给她做惊喜。

  然而曹静不知道的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财富的激增,殷俊对事业和人生的疲态也日渐加重,陷入了严重的中年危机中。2009年的一次朋友聚会上,殷俊偶然间认识了一个朋友公司里的大学生实习生包碧莲(化名),包碧莲的年轻活力给殷俊留下了深刻印象并久久难以忘怀。两人当即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后来便经常进行电话或短信交流,并在几个月后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可或许是殷俊的保密工作做得好,对这一切,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曹静完全被蒙在鼓里!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今年年初,曹静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了丈夫已经偷偷在外保养小三长达3年多的奸情。更让她怎么也无法忍受的是,2009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丈夫居然先后80多次用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小三转账达100余万元,名曰“生活费”!一怒之下,曹静提出了离婚,但丈夫却苦苦哀求,并发誓和小三断绝关系。考虑再三,曹静还是原谅了丈夫,但对于丈夫单方赠与小三的百万元巨款,却说什么也要讨回来。于是曹静以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三包碧莲返还100余万元。

  愤怒妻子讨要共同财产

  在法庭上,愤怒的曹静指出,包碧莲取得上述财产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收取的100余万元“生活费”理应返还。

  而已经对妻子完全“缴械投降”的殷俊也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未经妻子曹静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包碧莲,并同意由包碧莲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曹静。

  而年仅25岁的包碧莲在法庭上却痛哭不止,她表示殷俊完全欺骗了自己,当初决定和殷俊在一起时,殷俊从没有提过自己已经结婚并育有两个孩子的情况,自己完全是抱着今后准备和殷俊结婚的目标和他谈恋爱的,直到今年年初殷俊提出分手时,她才知道殷俊已婚,自己也是这场爱情骗局的受害者。而且殷俊转账给自己的钱款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并不是殷俊对自己的赠与,自己并没有从殷俊那里获得什么不当得利,所以请求法院驳回曹静的诉请。

  法院判决归还“生活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对于明显属于夫妻一方生活使用的且价值不贵重的财物,夫妻一方一般有单独处置的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可共同使用或价值贵重的财务,则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才可处置。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殷俊和曹静婚前并未签订财产归属协议,殷俊赠送给包碧莲的钱款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巨大,因此殷俊显然不具有单方面将这笔钱款赠与第三人的权利,此举严重损害了曹静的财产权益。至于包碧莲所说的这笔欠款用于支付两人的日常生活开销的说法,由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因此法院不予采信,严重损害了曹静的财产权益,且殷俊的赠与行为本就是基于其在婚外与包碧莲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所以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包碧莲将收取的100余万元返还曹静。

  理财金手指:处理共同财产应先沟通

  本案中,丈夫背着糟糠之妻出轨,有错在先,妻子要回丈夫单方赠与小三的共同财产也理所当然。本案涉及到的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当下社会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对于妻子来说,如果遭遇丈夫出轨,不管最后是继续维持这段婚姻还是选择离婚,都有权拿起法律武器,讨回丈夫出轨期间赠与小三的钱款和各种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捍卫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反过来说,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有较大的财产差距,害怕离婚时,被对方分割大量财产的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从法定财产制转变为约定财产制。婚前协议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灵活性。婚前协议既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属权,也可以对将来婚后双方新产生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如何约定全凭双方意愿。而财产公证则只能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确认。

  具体来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这就彻底规避了共同财产如何处置的问题。二是夫妻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离婚时不进行分割。这种情况具有更强的现实操作性,比如婚前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如还在还贷期的房产),婚后所取得的新增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夫妻一方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处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对方的同意,以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理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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