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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旅游合作亟须变革创新

 智慧旅游519 2013-12-04

    在三中全会精神的普照下,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内容、形式的调整已是大势所趋,最基本的就是要把区域间的“互惠”变为全国间的“普惠”

    □高舜礼

    区域旅游合作是两地或多地间为发展旅游而开展的协作,目的是通过相互协调、支持、配合和服务等,建立区域性的旅游统一大市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区域旅游合作在突破行政界限、消除区域壁垒、促进旅游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进入“十二五”以后,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宏观与微观环境、全国与区域性市场、主要与辅助性因素,都快速朝着有利于构建统一旅游大市场的方向发展,区域旅游合作进入了历史的十字路口。较突出的影响因素有三:一是快速交通和网络预售的发展,基础设施和接待条件的改善,明显缩短了时空距离,带来了“朝发夕至”、“同城效应”等,大众旅游迅猛崛起,区域旅游的很多阻碍被破解;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和地方性旅游法规的颁布以及市场导向作用的日渐加强,旅游保障措施、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市场秩序、旅游便利条件等明显改善,地区间旅游保障的不均衡性在逐步缩小;三是三中全会的《决定》对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所应发挥的作用、对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提出的明确改革目标,反映到对区域旅游合作的总体要求上,应该是作与时俱进地改革和调整,妥善处理旅游市场的全国与局部关系、旅游合作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等。

    基于上述因素,可以预测我国区域旅游合作即将进入一个历史新阶段,基本特征是转变、简化、自主和开拓。

    ——转变。在较长一段时间里,政府部门在区域旅游合作中扮演了主角,包办了很多,由政府来牵头、来搭台、来唱戏,而企业和中介机构则仅扮演了配角和仆从角色。今后,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将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实行优惠政策行为,打击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各种形式的地域壁垒,建立全国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大市场。这样,区域旅游合作中原需要由政府相互间协调协商解决的很多问题,便成为各地政府必须主动加以解决和完成的任务。政府部门在区域旅游合作中的角色也必须转换,由统领和主导合作变为协调推动、拾遗补缺,主要责任是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区域旅游合作的多数问题则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解决,旅游企业势必要发挥更重要或主要作用。

    ——简化。以往旅游区域合作中需要协调的内容大致有三类,一是携手市场营销开拓,二是争取外地企业的市场准入,三是促进旅游便利化。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精神,有关取消地方壁垒和企业准入的限制,不再是谁去求谁的问题,而是必须尽责履行好的义务。因此,区域旅游合作的既有内容必然要压缩和精简。谁再把市场准入作为关卡,就可能受到舆论曝光和监督;谁再拿区域旅游合作来“联谊”,也将会受到业界的嘲笑与质疑。当然,做到这一步需要有个过程,但方向是不容怀疑的。

    ——自主。未来的区域旅游合作主要应由谁来承担,回答自然应是旅游企业。旅游企业如何成为合作主体?从哪些方面去协作?怎么让市场决定配置资源?对诸多旅游企业来说,都还是陌生的。但这并不能否定企业的作用,不能忽视企业自主的权力。正因为企业可以不受政府部门号令的约束,可以不看政府部门的“联谊”指向,便导致了由市场决定配置资源的可能性。哪儿的市场环境好,哪儿有好的合作伙伴,哪儿比较容易赚到钱,企业就愿意进到哪里去。从这一层面去看,区域旅游合作既有的“互送客源”命题,实质上是应由企业承担的,政府部门只不过是沾光而已,企业今后的自主性会更强,“不听话”意识会越来越普遍,拒绝参加没有市场回报的展销活动将成为常态。

    ——开拓。在新的形势下,难道就不需要区域旅游合作了?当然不是,肯定还需要,关键是看什么样的。简而言之,今后区域旅游合作,应该是更加对应实际,从务虚到更加务实,从形式到实战,从管理到服务,从形象宣传到产品销售,从笼而统之到切实解决问题。政府旅游部门应转变职能,要由作为承担合作任务的主力,转变为做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及时把有碍统一大市场建立的问题反映上去,由政府统筹责令相关部门去研究解决。原因在于,旅游区域协作的问题也是统一大市场建立中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不是旅游部门能够轻易协调下来的。当然,区域旅游合作中有些问题需要持续关注,如传统地域概念上的合作,如粤港澳、长三角、京津冀等,如新兴的高铁沿线、城际互为客源的市场,如援疆、援藏、援青等的区域合作,如某地与某部门的合作等,如何寻找一些行之有效的载体,创造一些推动合作的抓手,则需要不断地探索、尝试和开拓。

    凡事都要有一个发展过程。区域旅游协作的开拓创新也不会“一唱雄鸡天下白”。但在三中全会精神的普照下,区域旅游合作的主体、内容、形式的调整已是大势所趋,最基本的就是要把区域间的“互惠”变为全国间的“普惠”,此外,政府部门应该加快转变职能,企业应该在市场上唱大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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