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什么情况下学校应承担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让自己热泪盈眶 2013-12-05
2010年7月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开始实施。值得关注的是,《侵权责任法》用了三个条款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与以往有关规定相比较,在归责原则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动,直接影响到了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在以往的法律规定当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仅仅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受伤害的学生和家长证明学校在事故的发生当中具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将其更改为了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首先推定学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希望免责的话,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学校因为比以前多承担了举证的责任,所以在学生伤害事故诉讼中胜诉的难度就相应加大了,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也就增加了。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这与以往的法律规定是相同的。在发生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伤害事故之后,受伤害的学生和监护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学校具有过错,否则就不能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主动承认自己在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具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了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该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该条当中,归责原则依然为过错责任,即如果学校在第三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当中具有过错,也应根据自己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在该造成伤害第三人无力全部赔偿或者无法找到该第三人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在事故当中没有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就要由学校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继续对受伤害的学生进行赔偿。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伤害事故发生时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学校门卫管理制度欠缺或者门卫管理不善,导致校外人员随意进入学校打伤学生,学校就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马雷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