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开发票的税收风险及财税处理 一、税法对发票开具时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发票的开具时限应依照上述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发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给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交送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三、未开票已确认收入补开发票的财务处理: 1、未开票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注:营业税纳税人则无此科目) 同时结转成本; 2、补开发票时,应先将以上分录用红字冲销: 借:应收账款(负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再根据发票金额做一笔确认收入的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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