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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通航飞行计划申请:规定不需审批条件

 老老树皮 2013-12-09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出台,引起了业内外人士的高度关注。根据规定,除9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仍须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2003年发布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那么,飞行计划申请究竟如何办理?申请时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以及计划审批是否麻烦,流程是否繁琐呢?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以此为广大读者解答上述疑问。

    谁受理申请?

    飞行区域不同,审批部门有区别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规定,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般情况下,通用航空飞行计划的申请应直接向当地的飞行管制部门提交。当通用航空飞行涉及民航指挥的航路、航线、机场和空域,申请人如果需要通过民航途径申请飞行计划时,则可以向民航空管部门提出申请,再由民航空管部门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有关机关或飞行管制部门报批。落实到具体的单次飞行时,则需要根据通航飞行任务涉及的区域不同来进行区别对待。如果通航飞行是在同一飞行管制区内的,那么申请就由该飞行管制区所在地的地区空管局受理。比如,如果该次通航飞行任务只是在华东区域内进行,那么就由华东空管局受理。而如果通航飞行涉及不同管制区了,比如从华东管制区飞往华北管制区,则申请由民航局空管局受理。

    运行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很多时候,民航空管部门对于通航飞行计划申请而言,就像一个受理窗口,这个窗口接受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但是,申请是否获批,窗口并不能决定。

    如何进行申请?

    材料要齐全,时间有规定

    通航飞行随机性很大,那么,通航企业进行通航飞行计划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一般需要提前多久进行申请呢?

    根据条例的规定,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飞行单位,飞行任务性质,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航空器型别和架数,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飞行气象条件,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以及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受理单位在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后,会迅速审核,然后转交给相关部门。这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但基本来说,审批效率都很高”。

    按照相关规定,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此外,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在抗震救灾中的通航飞行审批特别体现了高效这一点。比如在汶川地震中,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曾经收到多起医疗急救任务的飞行计划申请,都是数分钟内做出反应,充分发挥通航飞行快捷及时的优势。

    是否接受民航的管制指挥?

    以通航飞行活动是否进入,民航管制区域为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航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是否所有的通航飞行都需要民航管制部门提供服务保障呢?

    管制部门提供什么样的服务,需要根据管制部门跟通航企业签订的协议来决定。并非所有的通航飞行都需要民航管制部门提供管制服务,因为很多通航飞行限定于固定的作业区域内,远离民航使用空域。但是,一旦通航飞行进入了民航管制区域,则需要与管制部门保持联系,以便管制部门随时进行调配。比如,有的通航飞行任务在民航进近区域内,此时,通航飞机必须与当地民航管制部门保持联系,以便管制部门调配各类飞行间隔和飞行空域,确保民航运输飞行和通航飞行的共同安全。

    除了管制服务外,民航其他部门也会根据协议为通航飞行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都会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此外,一旦有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性任务的飞行,上述部门也会优先安排。来源:中国航空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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