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问题学——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
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及《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453-2008)有条文规定“乙类建(构)筑物:……;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并且是强制性条文。
具体执行,有的设计者认为抗震措施符合“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仅是指抗震构造措施的提高,内力并不需要调整,并且指出在PKPM计算软件菜单里有专门新设置的一项“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一级”为证(此菜单值得商榷,需进一步理解)。
到底抗震措施提高,还是仅仅抗震构造措施提高,上述《……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写的已很明确,为什么还会有争议呢。关键在抗震措施提高,相关的构件内力要调整,必然构件截面、配筋增大。有时设计者会被似明白似糊涂(也许装糊涂)的业主影响,为了附和业主的意向,错把抗震措施提高理解成仅仅抗震构造措施提高。
这样的设计违反了《……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在设计中属于严重错误。并且这种错误如果不查看计算书,还不一定看得出来,具有很大的隐蔽(隐患)性。
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区别在哪里呢?下面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结构设计常见及疑难问题解析》(徐建主编)一书,见第122页,2.1.22条论述,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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