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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王家书屋885 2013-12-11
  
医疗设备报废制度

3.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应予以报废:

3.1.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3.1.2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经修理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1.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者;

3.1.4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又年久失修者;

3.1.5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者;

3.1.6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3.1.7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原值50%以上),经济上不合算者;

3.1.8严重污染环境,不能安全运转,无改造价值者;

3.1.9计量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者。

3.2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设备报废审批表”,设备科会同有关技术部门、财务部门联合做出技术鉴定,提出报废意见。报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3凡属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报废,按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3.4凡减免税进口的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3.5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妥善保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分拆下,作为配件合理使用。

3.6经批准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科统一处理,处理所得费用上缴财务入帐,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严肃处理。

3.7批准报废的设备在实际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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