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设备报废更新制度 1、医疗器械设备由于使用年久,不能修复或损坏后因修理费过高,配件无处购买或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的,可作报废处理。属固定资产类医疗设备的报废,一般应达到或超过该设备的折旧年限方可考虑报废。 2、属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的报废,由使用科室到设备会计处填写报废单,科主任或护士长签字后,由设备科分管之维修人员鉴定并签字,并把需报废物品交设备仓库,由保管员签字,设备科科长审批后,方能到设备会计处办理报废手续。 3、属固定资产类医疗设备及各种仪器的报废,万元以下设备,执行第二条中所有审批程序,再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能到设备会计处办理报废手续。 4、万元以上设备的报废,由使用科室书面申报并详细说明报废原因,由设备科科长会同技术人员对申报的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分管院长,经院办公会讨论通过,叁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还需要报市国资局审批。 5、低值易耗品医疗器械报废后的更新,由使用科室申请,并附上已办理的报废单,由设备科科长审批后以旧换新。 6、属固定资产医疗设备报废更新,需按新购设备的各种审批程序来办理。 7、各科报废医疗器械设备时,必须将旧品送设备科审核,不交旧品,一律不办理报废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