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新规对社区银行重点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将只要具备现金业务的社区银行,均需事前向监管部门报备,走行政审批流程;二是,相比传统的零售网点,在审批流程、高管任职和资格审查等方面的流程均大有简化,如对于社区银行网点可以每次批量报备,而不是像传统的零售网点逐个报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中小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的通知》的“银监办发(2013)277号”显示: 一、支持转型、规范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成本可测的前提下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走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 二、明确定位、加强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管理 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是指定位于服务社区居民和小微企业的简易型银行网点,属于支行的一种特殊类型。与传统银行相比,功能设置简约、定位特定区域和客户群体、服务便捷灵活。 为确保其合法性、严谨性,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设立应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持牌经营。此前部分银行设立的“自助银行+人”的咨询型网点应规范界定为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自助银行应界定为无人值守的银行网点。 三、统一命名、限定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牌照范围 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与传统支行的命名原则保持一致,统一规范表述为“银行名+城市名+街道、商圈或社区名+社区支行或小微支行”,业务不得外包,支行网点面积、经营规模、人员配置等可进一步减少。 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实行有限牌照经营,一般不办理人工现金业务,现金业务主要依托自助机办理,社区支行不办理对公业务,单户授信余额不超过500万元,可结合实际错时经营。 四、简政放权、明确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准入流程 中小商业银行可根据需求一次提出多家社区支行、小微支行设立申请,报相关银监局审批,其高管人员改为报告制不再做任职资格审核;社区、小微支行不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前3个工作日向拟设地银监局报告,筹建结束后提出设立申请,拟设地银监局根据相关情况予以审核。 五、科学规划、推动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序布局 中小商业银行应认真调研,分析不同区域的金融需求,根据不同区域规模、有效客户数及客户消费能力、消费习惯等,因地制宜设立。 六、风险为本、确保社区支行、小微支行稳健运行 申请条件应满足:一是,监管评级良好;二是,零售业务与小微业务金融服务基础较好;三是,分支机构管理能力较强;四是,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七、进退有序,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想终止营业的,应按照《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拟送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审批,旅行相关程序后方可终止营业或转为自助银行。 银监会还称,本通知施行前,各中小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但未申领金融许可证的,应纳入2014年中小商业银行社区支行、小微支行发展规划,履行相应行政许可程序,作为支行纳入管理;未取得的,应转为自助银行或终止营业。 发稿:张莉/曹敏慧 审校:丁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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