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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该有更多的适格原告

 songsgt 2013-12-13
环境公益诉讼该有更多的适格原告
2013.12.4人民法院报
三清言

    面对严重的环保问题,推广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借助民间环保团体的力量,赋予民间环保组织诉讼主体资格,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

    近日,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诉上法庭。目前该案件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标志着中国最大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环境污染现象和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严重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去追责的问题。今天,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让我们看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希望和曙光。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的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民间环保组织的身影。他们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做斗争,或对政府不利环境治理的行为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环境诉讼。民间环保组织作为社团,之所以能在环境治理中发挥这么重要的作用,与这些国家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关。该制度的设立使环保组织能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了能与大企业或者政府相抗衡的权利,也使环保组织可以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对保护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在这少数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起诉主体要么是当地检察院,要么是水域的管理机构,要么是个人,但没有一起是由社团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的案件,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中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在这种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推广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借助民间环保团体的力量,赋予民间环保组织诉讼主体资格,以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成为必然选择。为此,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写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遗憾的是,目前正在讨论修改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虽然首次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却把公益诉权“独家限定”给了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这显然远远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这些被授权的环保联合会虽是社团组织,却有明显的官方背景。目前的公益诉讼实践本来就困难重重,如果再限制原告主体,排除民间环保组织,将更不利于民众监督企业,不利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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