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21中国税务报 某公司跨省设立了一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该公司汇总缴纳。2011年10月分公司处置了一台报废设备,发生清理净损失6万元,已作会计处理。该公司问,申报该项损失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上述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时,既要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该公司报送,再由该公司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作者:朱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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